問:行人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答: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實踐中通常為機動車駕駛人等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但是,行人等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亦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字號:(法釋〔2000〕33號)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入庫案例:
周某剛交通肇事案——行人、機動車等多種因素引起交通事故的處理【入庫編號:2024-18-1-054-00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7時10分許,被告人周某剛違規闖紅燈,沿上海市普陀區某路口東側人行橫道由南向北小跑穿行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通過該人行橫道的被害人凌某某發生碰撞,致被害人連人帶車摔倒在對側由東向西的機動車道內,適逢劉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綠燈放行,并跟隨前車起步,被害人遭劉某駕駛車輛輾軋,周某剛見狀逃離現場。被害人凌某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當日12時許,周某剛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凌某某在交通信號燈轉為綠燈的前三秒即已起步駛出停車線,事發時的車速約為22km/h,超過了上海市規定的非機動車15km/h的限速標準。對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周某剛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凌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不負責任。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4)滬0107刑初59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周某剛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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