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入住某酒店后在房間內燒炭自殺。事發后,范某家屬認為涉事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范某死亡,將酒店起訴至法院,索賠112萬余元。酒店稱,酒店不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根據范某生前所留電子遺書,其疑似患有嚴重抑郁癥,且蓄意自殺已久……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安徽太和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駁回范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查明,2024年12月2日6時42分,范某入住某酒店,入住時已年滿18周歲。12月3日7時49分,案外人牛某乙向太和縣某某派出所報警稱,外甥范某自12月1日從家離開后未到合肥上學,要求派出所幫忙找人。12月3日10時11分,某酒店報警稱,酒店某室有男子自殺。派出所接警到達現場后,確認死者為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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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另查明,該酒店于2024年7月26日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2024年12月2日晚,牛某乙等兩人曾前往該酒店尋找范某,因未攜帶身份證件,酒店工作人員僅告訴其范某的房號,未協助打開房門。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酒店負有如實登記住客信息的義務。現酒店提供了范某的入住登記信息截圖,能夠證明事發時酒店已按規定對范某的身份信息如實進行了登記。故范某家屬主張酒店未對范某住宿信息進行聯網登記存在過錯,一方面缺少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該行為與范某自殺之間無因果關系。同時,因范某的死亡時間不確定,范某家屬以如果酒店進行聯網登記可能會更早找到范某,從而避免范某死亡為由推定酒店存在過錯的說法,也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某酒店煙霧報警器未及時報警是否存在過錯。對此,該酒店提供有消防部門對酒店已進行消防安全檢驗合格的證明,能夠證明該經營場所符合安全要求。且根據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酒店房間內的煙霧報警器系被范某自行破壞。現范某家屬認為酒店的煙霧報警器存在瑕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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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范某自入住酒店開始,所住的房間即為其私人空間。在未征得范某本人同意,牛某乙等兩人又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其他證據證明范某存在輕生傾向需要被救助的情況下,酒店拒絕打開房門不存在過錯。范某家屬主張酒店未打開房門導致范某錯失可能被救助的機會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生命權是一項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每個人都應該倍加珍惜,范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仍采取極端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應當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綜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范某的死亡與某酒店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范某家屬要求某酒店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無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范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紅星新聞、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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