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再強調認罪認罰從寬不是辯訴交易,但實際上,如果只有一方將利益給到另一方而他自己得不到任何利益,那叫贈與、施舍,不叫協商。認罪認罰從寬的博弈點在哪里?在于證據能否采信、證據體系是否閉合、事實能否認定、法律構成要件是否完備、量刑從寬能有多寬。當控方認為上述幾方面確有問題的情況下,可能會下意識地遵循“你若認罪認罰減少對抗就從寬”這個規律。可見,案件怎么可能沒有降低證明標準呢?筆者認為,至少減少和降低了控方的指控論證成本和裁判者的文書寫作難度。所以,即便辯護人不作無罪辯護,想要獲得量刑上的從輕、減輕,必須有臺階和籌碼。
所謂臺階,就是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所謂籌碼,就是不利于定罪的一切爭點。本來是疑罪從無,做不到疑罪從無能否認定為疑罪從輕,能否因為辯方妥協而給予可以接受的量刑幅度。量刑協商、博弈的籌碼來源于卷宗。辯護人要深入閱卷,整理相關焦點問題的閱卷筆錄,說明案件本身存在哪些問題,辯護人和當事人如何看待這些問題,如果量刑協商順暢,這些問題都可以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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