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司法機關對涉黑涉惡犯罪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出現了個別案件將正常企業經營管理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混為一談的現象。曾經被新聞媒體報道的遼寧佟鋼案,是個值得研討的案例。
其背后折射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區分企業正常的管理制度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
組織架構
企業層級管理≠黑社會等級森嚴
現代企業的組織架構通常遵循層級分明、職責清晰的管理原則。以佟鋼案為例,其名下的振興車隊、房地產公司等經濟實體均建立了完善的崗位責任制。車隊設有隊長、調度員、稽查員等職位,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表、加油單等顯示,員工薪酬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社保福利等構成,與行業通行標準無異。這種基于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與企業經營目標掛鉤的績效考核體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反觀黑社會性質組織,其所謂的"組織架構"往往建立在暴力脅迫基礎上,成員間通過人身依附關系形成控制。
例如北方某涉黑案中,組織成員需定期繳納"保護費",并接受"老大"的絕對領導,甚至出現"不聽話就斷手斷腳"的暴力規訓。
而佟鋼案中,車隊員工可自由選擇入職離職,工資發放不與非法行為掛鉤,更不存在通過暴力維持的等級制度。王榮麗作為車隊實際管理者,其決策權源于股權結構而非暴力威懾,這種企業治理模式與黑社會的權力架構有著本質區別。
管理制度:
企業合規經營vs黑社會非法控制
佟鋼案中,振興車隊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以提升管理水平。這些制度旨在規范經營行為,與交通部以及當地交通部門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要求完全銜接。
相比之下,涉黑組織的"管理制度"往往帶有強烈的暴力色彩。某中部省份的涉黑案中,組織要求成員每日向"大哥"報到,外出需請假登記,甚至規定"打架受傷可報銷醫藥費"。
這種將違法犯罪行為制度化的管理方式,與佟鋼案中基于勞動合同的考勤制度形成鮮明對比。
佟鋼的企業,雖然也按照企業管理規定對員工有處罰,但這些與黑社會通過私刑維護權威的模式截然不同。
經濟特征:
企業合法經營vs黑社會暴力斂財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是指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根據2018《指導意見》,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通過以下方式獲取經濟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 ”
企業的經濟來源決定其性質。佟鋼名下的振興房地產公司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的小區項目均取得合法預售許可;工程均經過公開招投標,工程款結算符合市場規則,且受到監管。這些經營行為產生的利潤,通過股東分紅、工資發放等形式合理分配,賬目清晰可查。
而涉黑組織的經濟特征往往表現為暴力攫取非法利益。南方某涉黑案中,犯罪組織通過非法控制砂石市場,以不符合市場價的價格強買強賣,這種以暴力為后盾的"經營"模式,與佟鋼案中依法納稅、規范經營的民營企業形成強烈反差。
行為模式:
企業市場競爭vs黑社會有組織犯罪
佟鋼案中,振興車隊為維護客運線路秩序,對違規載客行為采取拍照取證、向運管部門舉報等措施,屬于管理部門缺位之下的自力救濟行為。車隊協助查獲非法營運車輛的案例,正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即使有個別員工在糾紛中言行過激,也屬于個體行為偏差,與組織決策無關。
反觀涉黑組織的行為模式,則往往具有明顯的暴力性和組織性。南方某涉黑案中,犯罪組織統一配備管制刀具,通過圍堵、打人毀物等手段爭奪工地承包權,造成多人重傷。這種系統化的暴力行為與佟鋼案中偶發的糾紛存在本質區別。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佟鋼案中涉及的"護線"事件,經逐一核查,僅有小部分存在爭議。
社會危害:
企業合法用工vs黑社會非法控制
佟鋼案中,佟鋼是當地知名企業家,為當地在納稅、吸納就業人口等方面均有貢獻,慈善捐款1600萬,為政府墊資1200萬做工程建設。車隊還規定,殘疾人、五保戶、軍人和軍烈屬都可以免費乘車,彰顯了企業的社會擔當,與黑社會"以商養黑"的模式完全不同。
涉黑組織的社會危害則集中表現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北方某省涉黑案中,犯罪組織通過控制城中村改造項目,強占村民土地300余畝,引發群體性事件17起。這種以暴力手段攫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秩序,讓群眾失去安全感。而佟鋼案中,即使存在個別拆遷補償爭議,但均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未出現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必須嚴格區分企業正常經營行為與涉黑犯罪。
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嚴厲打擊真正的黑惡勢力,也要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所指出的:"不能把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刑事化,更不能將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行為黑社會化。"唯有堅守法律底線,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才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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