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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中,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是解決一切爭議的起點。沒有這一基礎,工傷賠償、工資追索、社保繳納都無從談起。許多勞動者以為“我在你這里工作,你付我工資”就是鐵一般的事實,但到了仲裁庭或法庭,證據才是認定勞動關系的唯一依據。
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承攬、合作等協議規避勞動關系的情況并不少見。有的企業甚至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模糊用工關系,以減輕自身責任。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就成為案件勝負的關鍵。
01 勞動關系認定的核心標準
勞動關系的認定,關鍵在于識別用工事實而非合同名稱。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有用工事實,勞動關系也可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性案例237號中明確指出,平臺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系的,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判斷。這包括勞動者對工作時間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遵守工作規則和算法規則等因素。
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勞動管理”。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下提供勞動,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并按照單位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地點,以指定方式、形式提供勞動。
02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提供初步證據。
然而,證據往往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如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表、招聘登記表等。在這種情況下,完全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顯然不公平。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負擔。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更是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繳費記錄、考勤記錄等證據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03 勞動者的初步舉證責任
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勞動者首先需要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這些證據可以包括: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明文件,同事證言,工資銀行轉賬記錄,工作記錄等。
例如,在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一案中,徐某申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在站點工作期間,出勤時間相對固定,接受站點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據系統派單完成配送任務。這些證據成為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
有時,單一證據的證明力可能不足。如個稅申報記錄,雖然是重要證據,但僅是孤證,不能單獨證明勞動關系存在,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04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倒置
當勞動者完成初步舉證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用人單位身上。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存在,則必須提供相反證據。
在廖某訴某勞務派遣公司一案中,廖某已提供證人證言、出勤記錄、施工記錄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否認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證據,最終法院判決其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用人單位應提供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職工花名冊、工資發放表、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等。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供這些由其掌握的證據,法院可以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05 常見證據的證明力分析
工資支付記錄是核心證據。銀行轉賬記錄、工資條等可以直接證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了勞動報酬。如果是現金支付,勞動者應提供收條、證人證言等輔助證據。
工作證、出入證、保密協議等文件也是重要證據。在百年安達建材有限公司訴何某一案中,法院依據保密協議、收據等證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考勤記錄是證明管理從屬性的重要證據。在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案中,徐某申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成為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因素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單一證據可能不足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如個稅申報記錄,雖然是重要證據,但僅是孤證,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06 規避勞動關系的識別與應對
實踐中,一些企業采取多種方式規避勞動關系。如與勞動者簽訂承攬、合作等協議,而非勞動合同;或者通過第三方公司支付工資,制造法律關系混亂。
在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案中,公司與徐某申訂立了《自由職業者合作協議》,聲稱雙方是合作關系。但法院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判斷勞動關系的關鍵不是合同名稱,而是實際履行情況。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方面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獲得相對固定的報酬,則很可能構成勞動關系。
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工程技術公司將項目勞務分包給曾某,曾某招用鄧某做工。鄧某工作中受傷后要求確認與工程技術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卻認為,鄧某未能證明其與公司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具備從屬性,最終駁回了其請求。(嘉禾縣人民法院《嘉禾法院:審慎認定勞動關系 ,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2024-11-19)
而在另一個案例中,當勞動者提供初步證據后,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證據,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確認了勞動關系。(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14-07-18)
證據是訴訟的基石。對于勞動者而言,保存各種工作證據至關重要;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規范用工管理,履行社會責任,才是長遠發展之道。
本文綜合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入庫編號2023-16-2-490-001號及各地區法院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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