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韻鈐律師團隊承辦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當事人在羈押87天后成功取保候審
近日,京都律師事務所馮韻鈐律師和饒盈盈實習律師承辦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律師團隊經過多輪溝通和不懈努力,當事人在被羈押87天后重獲自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7月初,當事人黃某因曾任職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據當事人家屬了解,當事人任職的公司因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早在2019年即已偵查、審理完畢,包括老板在內的公司管理層主要人員已被依法判處刑罰。時隔六年的突然追訴讓黃某及家庭陷入慌亂和不安中。經親友推薦,黃某的家屬第一時間找到馮韻鈐律師,面談后雙方建立委托關系。
二、態度強硬,溝通受阻
接受委托后,馮律師通過多次會見、整理材料,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后,發現除涉案金額高(1600余萬元)、違法所得金額高(200余萬元)之外,本案還存在公司管理層人員已服刑、公安機關對該案已有偵查經驗等客觀難點。針對上述難點,馮律師圍繞三個方面與公安機關保持溝通:第一,黃某僅為公司業務員,未擔任管理職務或處于核心崗位,不具備管理職權,也不知曉公司的具體運營模式,只是接受上級指示開展地推宣傳工作,不參與后續的產品宣講和簽訂合同的環節,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較小;第二,黃某不具備金融類業務的相關從業經歷、培訓經歷、專業背景,而公司的產品多次通過權威公共媒體等渠道宣傳,當事人缺乏相應的判斷能力;第三,黃某及其親屬亦為被害人,共向公司投入近四百萬元本金,至公司案發時仍有大部分未能贖回,主觀危害性較低。
然而與公安機關溝通過程中,承辦人員始終態度強硬,拒絕就案情細節與律師展開深入交流,多次以報捕后再與檢察官溝通為由推諉,并強調該案因涉眾、涉金額巨大,由分局經偵統一承辦,具體辦案民警無權單獨決定。當事人被拘留滿十五日后,馮律師向公安機關遞交了《取保候審申請》,公安機關果然未予準許。
案件報請批準逮捕后,馮律師第一時間與承辦檢察官取得聯系、溝通案情,及時遞交《關于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律師意見》,再次圍繞以上三方面的問題提出詳盡的律師意見。令人遺憾的是,承辦檢察官的態度也較為強硬,在溝通中多次強調雖然黃某只是業務員,但涉案金額和違法所得金額均較高,不符合取保條件,并在黃某被拘留后的第34天作出批捕決定。經了解,本案的部分同案業務員并未被批捕,可見檢察機關對黃某的定性相對更重,溝通情況并不樂觀。
三、堅持不懈,反復溝通
逮捕決定作出后,馮律師并未停止努力,一方面保持每兩周會見一次的頻率,通過會見及時通報案件進展、鼓勵黃某樹立信心,另一方面與家屬保持緊密聯系,指導其調查取證,補充投資人諒解書、銀行流水、合同等案件材料,同時也與檢察官保持密切溝通。
羈押第80天左右,馮律師在會見時從當事人黃某口中得知,公安機關在提訊時明確告知本案偵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將于月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羈押期限已較長、案件即將移送審查起訴,變更強制措施可謂難上加難。面對突如其來的不利變化,馮律師團隊也沒有放棄,在對案件材料進行全面梳理后,最終形成厚達161頁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及六份附件。申請材料遞交至檢察院后的一周內,馮律師與承辦檢察官就取保條件、賠償諒解、退賠情況等問題展開多輪溝通和交流,爭取軟化檢察官對本案的強硬態度。
四、節前取保,得以團圓
經過多輪溝通后,檢察機關最終采納了律師意見,于9月30日依法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當事人在被羈押87天后重獲自由,得以在雙節前夕返回家中,與家人團圓、歡度佳節。
本次取保候審的成功,既是馮律師扎實的專業能力、高效的溝通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的體現,也是司法機關“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人文關懷精神的體現。此后,馮律師團隊將繼續秉持京都律師“追求卓越,不負重托”的專業理念,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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