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13時許
永修縣某公司一車間發生火災
九江消防第一時間到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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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火面積達390余平方米
造成財產損失40余萬元
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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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
事故損失擴大的核心原因
是報警嚴重延誤
當天13時01分
員工湯某某發現火情后
立即通知公司安環部負責人羅某某
而作為負有法定報警職責的
安全管理人員
羅某某在明知起火的情況下
未第一時間撥打119報警電話
直至13時19分才報警
耽擱救援黃金時間整整18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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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某作為企業安環部負責人
負有法定火災報警義務
其遲報行為導致
火災救援延誤、火勢蔓延擴大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目前
公安機關已依法
對羅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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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無情
報警刻不容緩
發現火情請第一時間撥打119
切勿遲報、瞞報
違反消防法規
必將依法追責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不得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來源:九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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