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我們說起交通事故,都會下意識地以為雙方發生剮蹭或者碰撞,但如果雙方沒有接觸,而是一方因避讓另一方摔倒受傷,算不算交通事故呢?責任由誰承擔?
網友咨詢:
“無接觸”交通事故,怎么也要賠償?
王昆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無接觸”交通事故也要賠償的原因在于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使兩車沒有實際接觸,但如果一方行為直接導致另一方采取避險措施并造成損害,責任方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常見需擔責的情形包括:違規變道未打轉向燈;路口未減速讓行;超速行駛;未保持安全車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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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昆律師補充: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其目的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使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賠付和醫療救治。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車險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無責賠償限額18000元、醫療費用無責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無責賠償限額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王昆律師
執業于北京市京大(濟南)律師事務所,民商法專職律師,高級法律顧問,三級人民調解員,擅長領域合同糾紛,房屋繼承,交通事故,民間借貸,企業訴訟,企業法律顧問,擔任十幾家黨政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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