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江蘇網站消息:南通誠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罰款金額:2萬元。
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涉嫌重復收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所列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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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服務的鑫茂府小區屬前期物業,根據通發改價備(2017)82號文,鑫茂府小區小高層、高層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中包含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電梯、水泵等設施設備年檢、保險、維保等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按照1.6元/㎡.月收取,小區地下車位汽車停放費35元/輛.月收取。該文件2017年9月29日發布,故該小區服務等級不適用于2018年5月18日印發的通發改(2018)59號文《關于印發《南通市通州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當事人自2019年7月1日提供服務起,以350元/戶/年的標準,預收公共能耗費用,當事人一年向業主公示一次公攤水電費明細,自2021年1月起一共公示了五次。 當事人根據《南通市通州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附件3),在上述鑫茂府小區以35元/月的標準收取業主專有產權車位的汽車停放費,以180元/月的標準收取還未出售的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的租賃費,以40元/月的標準收取還未出售的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的汽車停放費。截止2025年5月7日,共收取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賃費342585元。當事人在收取了上述車位的汽車停放費的同時,在該小區公共能耗代收代繳的費用中,重復收取了地下車庫專用能耗:包含地下人防東單位進出口風機、樓梯、通道、人防應急照明,地下停車場B069旁車位、通道、普通照明,地下停車場A021旁車位、通道、弱電照明,地下停車場1#樓進出口配電間、通道、風機、樓梯、引道應急照明,地下停車場1#樓進出口車位、通道照明,重復收取地下車庫專用能耗的違法所得為22584.77元。當事人自2019年7月1日起在上述鑫茂府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2025年5月7日,已按照上述1.60元/㎡.月的標準,向服務對象收取物業服務費1561517元。上述期間,物業辦公室用電無單獨的電表,物業日常辦公所消耗的電費一直列入1號樓一層配電箱(西)電表里,當事人將本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的辦公用電費用列入公共能耗費交由業主分攤,重復收取了物業辦公室專用能耗,由于物業辦公室用電無單獨的電表,無法計算重復收取物業辦公室專用能耗的違法所得。 綜上所述,當事人重復收費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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