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這地方多少有些“說法”。
它枕江負海,沉默地見證著江與洋的千年博弈,泥沙在這里沉積,陸地在這里生長——這本就是一種無言的立法過程,是自然法則最原始的宣示。當我們以法律的尺度丈量這片土地時,會發現它的每一寸肌理,都鐫刻著規則與秩序、抗爭與馴服的深刻銘文。
江海交匯處,是法律邊界最先模糊,也最需厘清的地帶。漁民們自古便懂得“春禁漁,夏休海”的不成文法,這比《漁業法》第三十條關于禁漁期和禁漁區的規定,早了千百年。當古老的生存智慧與現代法律條文在灘涂上相遇,我們不禁要問:是法律賦予了秩序,還是秩序選擇了法律?
張謇先生在南通推行“廢灶興墾”,本質上是一場宏大的自然資源確權運動,它重新定義了土地、鹽場與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基于地方性知識的自發秩序,恰是法理學上“活的法律”最生動的注腳,它提醒我們,法律的權威,并非源自冰冷的條文印刷,而是源于它在這片具體土地上所能激發的生命力與認同感。
當我們將目光從自然轉向人間,南通的“說法”更顯厚重。近代工業的搖籃里,孕育了中國最早的勞資關系與契約實踐。大生紗廠的廠規,可視為一部微觀的《勞動合同法》雛形,它提前觸及了勞動時間、福利與生產安全等現代性命題。然而,法律文本的理想構圖,常在與地方現實的對撞中產生裂隙。
今天,當一位南通的建筑企業家在《民法典》合同編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之間權衡時,他所演繹的,正是百年前張謇們曾面對的公平與效率的永恒辯題。法律在此,不是高高在上的神諭,而是企業家、工人、管理者在每日的具體抉擇中,共同編織的一張動態規則之網。
南通濱江地區的滄桑巨變,則為環境法的“牙齒”提供了最有力的實證。曾幾何時,“濱江不見江,近水不親水”是工業圍剿下的法律失語。而《環境保護法》與《長江保護法》的相繼落地,如同鋒利的法律之犁,強行劃定了生態紅線的絕對禁區,將一度被“發展”話語所凌駕的公共環境權益,重新置于價值的頂端。
從生產岸線到生活岸線、生態岸線的回歸,這不僅是物理空間的退讓,更是一場深刻產權革命與價值重估。它雄辯地證明,當綠水青山的所有權主體(全民)在法律上得以確認并配以剛性的保護機制時,紙上的法條便能擁有重塑山河的力量。
然而,南通最深刻的“說法”,或許潛藏于它作為“中國近代第一城”的法治基因里。張謇的實踐,本質上是一場大規模、系統性的社會立法實驗——他試圖為一座城市,乃至一個國家,起草一部涵蓋經濟、教育、文化、治理等方方面面的“綜合法典”。
這份未竟的遺產迫使我們思考:一座理想的城市,其根本大法究竟應當為何?是《城鄉規劃法》所確立的空間秩序,是《民法典》所編織的市民生活脈絡,還是某種超越成文法的、關于正義與美好生活的共同約定?
狼山的香火與濠河的清波,共同守護著這座城市的精神契約,它無聲地規范著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歷史的相處之道。
所以,南通這個地方,確實有它的說法。
它的每一道江堤,都是抵御無序的自然法條;它的每一座廠房,都曾是企業立法的最初實驗室;它的每一條林蔭道,都是環境權利覺醒后的綠色宣言。
讀懂南通,便是讀懂一部在中國土壤上自然生長、并與國家法律不斷對話磨合的地方立法史。
這“說法”,是江海奔騰不息的法理敘事,是大地沉積的正義訴求,更是這座城市用它的百年興衰為我們留下的一份關于規則、秩序與人性理想的,沉重而珍貴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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