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遭遇工程材料款被拖欠的情況時,可采取以下兩種處理辦法。
第一種是友好協商解決。主動與拖欠款項的一方取得聯系,以平和理性的態度進行溝通,明確指出其拖欠工程材料款這一事實,并嚴肅要求對方在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將所拖欠的工程材料款全部付清。通過協商,爭取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妥善解決欠款問題,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這既能節省時間和精力,也有利于維護良好的合作關系。
第二種是法律途徑維權。在協商無果或者對方態度惡劣、拒不付款的情況下,要及時收集并妥善保留所有與供貨相關的證據,比如供貨合同、發貨單、驗收單、雙方溝通記錄等,以及其他能證明欠款事實的相關材料。隨后,依據這些確鑿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拖欠方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材料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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