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業務違規已成為監管處罰較為集中的領域之一。
“誤導銷售代理保險產品、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對分支機構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管理不嚴、未經執業登記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銀保渠道手續費列支不真實”“銀保渠道可回溯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銀保渠道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圍繞銀保業務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監管方面近期已對多家銀行、保險機構開出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罰單。
今年3月2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已正式實施,其中多條要求直指銀行代銷保險問題。
“銀保業務違法違規行為集中反映出銀保業務在‘戰略、管理、執行’三個層面的系統性問題。在戰略上,部分機構仍視銀保為簡單的“渠道費”模式,重規模輕質量。在管理上,內控機制嚴重缺失,對費用真實性、銷售流程、人員管理監督不力。在執行上,為達成業績,銷售人員進行誤導、給予合同外利益等違規操作成為常態。”眾托幫聯合創始人兼總經理龍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重業績輕合規
近期,多家銀行、保險機構因銀保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被罰。
舉例來看,銀行機構方面,11月24日,因“營業場所未懸掛保險中介許可證復印件”等違法違規行為,農業銀行某分行及相關責任人被警告并罰款合計75.8萬元;11月10日,因“誤導銷售代理保險產品、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郵蓄銀行某支行及相關責任人被警告并罰款合計28.8萬元;10月17日,因“對分支機構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管理不嚴、未經執業登記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張家口農商行及相關責任人被警告并罰款合計3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因“允許非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在商業銀行營業場所從事保險銷售相關活動”“代客操作購買保險產品”,某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5家分支機構及6位相關責任人同一天累計收到11張罰單。其中,5家分支機構被罰款合計150萬元,6位相關責任人均被警告。
保險機構方面,10月15日,因“銀保渠道可回溯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中荷人壽某支公司被罰款2萬元;10月11日,因“銀保渠道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幸福人壽某支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被罰款合計19.5萬元……
此外,記者根據今年以來監管部門開出的相關罰單信息進行梳理發現,圍繞銀保業務,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還包括“銀保渠道費用不真實”“未按規定對銀保渠道業務進行同步雙錄”“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等。銀行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則還包括“保險產品雙錄存在銷售誤導”“可回溯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代銷保險誤導銷售、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收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合作協議以外利益”等。
以保險機構、銀行機構分別對應存在的“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和“收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合作協議以外利益”違法違規行為為例,根據2023年6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年4月—2022年4月,某保險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個人月FYC”“首期津貼”“分公司方案加扣款”等名義編造工資薪酬表,向2名銀保渠道部經理發放傭金共計1351.82萬元,上述2人通過“卡取”“ATM卡取”等方式取現29筆,累計567.57萬元,主要用于外部招待和團康活動。
“上訴違規行為應該屬于銀保小賬(賬外利益)。”龍格判斷,銀行靠高額手續費創收,保險公司為搶占渠道支付高額“小賬”,成本最終轉嫁為銷售壓力,引發誤導與違規。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銀保業務違規集中反映以下三方面:一是利益鏈條不透明,手續費虛列、回扣等問題凸顯違規利益輸送;二是合規管理失效,雙錄不到位、銷售誤導等折射制度執行流于形式;三是風控機制薄弱,銀行對代銷人員管理不嚴、允許非從業人員銷售,暴露內控漏洞。
“這些問題實際上就是銀保機構重業績輕合規,忽視消費者權益。”田利輝表示,其背后的根源則是利益與合規、監管與執行、消費者保護與銷售激勵之間的三重失衡。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共同指向了業務發展模式粗放、合規經營意識淡薄的核心問題。”龍格也直言。
模式缺陷:“代理”關系下權責不清
值得一提的是,多位行業研究人士認為,銀保雙方合作邊界模糊、責任劃分不清是導致違法違規行為頻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銀保業務中常見的“可回溯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這一違法違規行為為例,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至少已有4家保險機構、3家銀行機構因該項違法違規行為被罰。
“合作模式與法律責任邊界脫節:銀行與保險公司權責利不清。在追求共同利益時緊密合作,在承擔法律責任時則互相推諉,導致監管規則在執行層面被打折扣。”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龐珊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銀保合作邊界模糊、責任劃分不清加劇亂象。”田利輝也直言。
龍格則直指銀保雙方合作的“模式缺陷”:一是“代理”關系下的權責不清,銀行員工不專精保險,以銷售自家產品的心態賣保險,易產生銷售誤導;二是合作模式淺層化,雙方追求短期傭金最大化,而非以客戶為中心提供長期價值,導致合規風控讓位于業績沖動。
龍格認為,在責任劃分上,保險公司應承擔“源頭”主責,銀行承擔“渠道”主責。保險公司是產品設計和費用的源頭,對費率備案、費用真實性、培訓內容負責,其違規支付利益是許多問題的起點。銀行作為銷售場所管理方,對銷售過程合規性、人員資質和行為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監管“雙罰”原則已表明雙方是利益共同體,需共擔責任。銀行不能僅視為“場地出租方”,而必須是風險管控的第一道防線。
“銀行與保險公司責任劃分需穿透行為動機。保險公司若主導費用造假、產品設計違規,應承擔主責。銀行若縱容違規銷售、管理失職,則需擔責。實踐中還常存在共謀行為,如‘小賬’輸送、人員混崗銷售,雙方均難辭其咎。故而,應強化‘誰銷售誰負責、誰獲益誰擔責’原則,推動銀保合作回歸合規本源。根治銀保亂象則需監管嚴懲、機構自律、消費者覺醒三方面合力,構建透明、合規、以客戶為中心的合作生態。”田利輝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權責劃分問題也是《辦法》關注的焦點之一。《辦法》進一步厘清代銷業務中的各方責任,回應了產品一旦發生兌付風險“該找誰”的問題;明確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代銷協議應當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編輯:李暉 審核:何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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