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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未被檢察院起訴,是否就能高枕無憂地免于退贓退賠?法律竟有這種”隱秘角落”!河南陳曉峰律師以親身經辦的長葛案件為例,剖析退贓義務的本質,教你警惕”刑民交叉”陷阱!看完這篇,還敢心存僥幸嗎?
文章正文:
一、退贓退賠≠刑事處罰,法律早有定論
許多委托人以為”未被起訴=案結事了”,這是對法律體系的誤解。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注意這里的措辭——“違法所得”而非“罪犯所得”!追繳退賠是對財產狀態的法律矯正,核心目標是恢復被侵害的社會財產秩序,絕非單純懲罰行為主體。
許昌一位村會計因挪用集體購樹苗款17萬元被查,因情節輕微且全額退賠未被公訴,但村集體仍通過民事訴訟要回了款項。法院判詞精準點題:“無論行為人是否受刑事追究,民事責任的承擔仍獨立存在。”這體現了法律不縱容非法獲利的根本立場。
二、退賠義務具有獨立司法價值
有人認為”退贓是刑事責任延伸”,這是典型誤讀。最高法《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將退賠視作對“被害人合法財產權”的保護手段,與定罪量刑屬不同程序維度。某上市公司市場總監私下收取渠道商回扣案中,因其離職后積極退賠160萬元而避免被公訴,檢察官在不起訴決定書中專門強調:退賠修復了受損的商事信用,刑事追究必要性因此降低。
刑事程序中責令退賠的法律文書(如《責令退賠決定書》),本質上和民事判決書具同等執行力。筆者辦理的長葛某票據詐騙案里,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即向三名未被報捕的同案人發出《追繳違法所得通知書》,為后續法院強制執行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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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逃避退賠,可能引發”骨牌效應”
暫未被訴不代表永遠安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確立刑民責任并行原則。某工程商向國土局工作人員行賄獲取項目,行賄人雖未被起訴,但企業仍被政府提起民事訴訟索回120萬元工程款。更需警惕的是,隱匿退賠可能成為公訴機關日后追訴的關鍵證據。
曾有委托人因職務侵占9萬元未被起訴,但拒絕退賠導致公司另案起訴。民事訴訟中其抗辯”已被刑事程序豁免”遭法院駁回,最終成為銀行征信不良用戶,申請貸款、投標項目處處受限。財產處置的連鎖反應,遠超其最初預期。
四、主動退賠的實際法律利好
退贓退賠在司法實踐中常產生”責任減免”功效。筆者參與辯護的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三名財務人員積極退賠稅款導致國家損失歸零,檢察院據此召開公開聽證會并作出不起訴決定。最高檢《辦理企業刑案規范》更明確:全額退賠可作”社會危險性較低”的直接依據,顯著降低強制措施風險。
即便最終被起訴,退賠仍可換取量刑折減空間。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里,未被刑事拘留的實際控制人先行向集資參與人兌付3000萬元,法院最終判處緩刑并在判決書中載明:”退賠減輕集資參與人損失,修復金融秩序,量刑時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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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峰律師提醒:退贓退賠是貫穿刑事程序始終的”硬約束”,絕非”不起訴福利”。專業律師介入能有效通過《退賠計劃書》《刑事和解協議》等文書鎖定法律權益,避免案外風險擴散。若您面臨同類法律困擾,歡迎咨詢陳曉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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