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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川法院民一庭通過與淄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高效聯動,成功化解一起歷時一年半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支付5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撤回起訴,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案情回顧】
高某系某公司的職工,工作期間因操作受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十級。隨后,高某向淄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陳述已為高某繳納工傷保險,經仲裁部門調解,雙方就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項目達成調解協議,由用人單位配合勞動者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待遇。但高某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待遇時,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某公司系在高某受傷后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無法通過社保基金賠付。為此,高某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高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仲裁未予受理,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針對高某再次訴求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某公司辯稱,雙方已經在首次仲裁階段就公司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達成調解協議,在本案中公司拒絕支付賠償。立案后,為全面掌握仲裁調解的具體范圍,承辦法官主動對接淄川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并與仲裁員溝通核實,確認原仲裁調解協議并未包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鑒于社保經辦機構已明確無法就該筆費用進行賠付,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該筆費用應由某公司支付。在與仲裁員確認案件事實清楚、權責明晰后,法院與仲裁部門聯動,共同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強調當場履行的便利優勢,督促用人單位主動承擔責任。
經過多輪溝通,某公司最終認可法定賠付義務,當場轉賬5萬元至高某賬戶,高某同步撤回起訴,案件圓滿化解。勞動爭議一頭連著民生福祉,一頭關系企業發展。府院聯動不僅能快速定分止爭,更能減少對抗、修復關系。下一步工作中,淄川法院將持續深化府院聯動,完善多元解紛體系,讓勞動者“低成本”維權、讓企業“軟著陸”化解糾紛,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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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供稿人:(民一庭 高鳳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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