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以其便利性、商品種類豐富等優勢迅速成為當前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但網絡購物過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消費者在網絡平臺購買商品作出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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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正在天貓APP上選購家具的蔣先生被兩款床的產品介紹所吸引,店鋪頁面載有:“意式極簡床真皮床輕奢現代主臥大床雙人床網紅軟包婚床榻榻米儲物”“假一賠四”等字樣。蔣先生當即下單,以每張2150元的價格購買了真皮床兩張。
快遞到貨后,蔣先生滿懷期待的打開包裝后卻發現貨物并非真皮床且貨物外觀與賣家在網店網頁宣傳的產品外觀不一致,氣憤的蔣先生當即打開天貓,通過阿里旺旺向賣家提出退貨申請,賣家表示拒絕,之后蔣先生多次提出退貨申請,賣家均表示拒絕。因多次提交退貨申請無果。最終,淘寶平臺將款項支付給賣家,致使訂單成交。無奈之下,蔣先生一紙訴狀將賣家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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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告某家居有限公司注冊名為“某旗艦店”的天貓網店,并在網絡購物平臺上發布產品詳細信息,原告通過網絡購物平臺查看到相關信息并下單,雙方的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在產品詳情頁的介紹應視為合同內容。合同成立后被告向原告發出了貨物,原告接收貨物后經由網絡購物平臺向被告支付了貨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原告購買的床屬于耐用商品,且原告提出產品瑕疵的時限在接受商品后的六個月內,因此應當由被告舉證證明其商品屬于真皮床。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存在欺詐等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其已支付價款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假一賠四”,該承諾系雙方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四倍賠償款172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蔣先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某家居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應返還蔣先生貨款4300元,并向蔣先生支付賠償款1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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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各類網絡購物平臺應運而生。大眾通過抖音、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購物已十分普遍。網店的經營者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提供符合產品信息和質量要求的商品,不得為了銷量以故意隱藏重要商品信息或以虛假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在網購時也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別商家以及商品信息,切勿輕信廣告,盡可能選擇具有正規品牌授權的店鋪進行購物。
來源丨民一庭
作者丨徐 毓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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