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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甲建材公司與乙房地產公司簽訂《鋼材供貨合同》,約定甲公司于2024年3月至6月分三批向乙公司供應價值800萬元的鋼材,乙公司在每批貨物驗收后10日內支付對應貨款。合同簽訂后,甲公司為備貨投入大量資金采購原材料,并與上游廠家鎖定供貨價格。
2023年12月,乙公司因項目規劃調整,向甲公司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明確表示“因公司業務調整,不再需要案涉鋼材,即日起解除雙方供貨合同,無需甲公司后續供貨”。甲公司多次溝通無果,認為乙公司在履行期屆滿前單方毀約,將導致自己前期備貨成本無法收回,遂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金160萬元(合同約定違約金為合同總額的20%)。
乙公司辯稱,合同履行期尚未屆滿,自己有權調整經營計劃,不屬于違約;且甲公司尚未實際供貨,未產生實質損失,不應支付違約金。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鋼材供貨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向甲公司明確表示不再履行供貨合同義務,符合“明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法院認為,乙公司的預期違約行為已侵害甲公司的信賴利益,甲公司為履行合同已實際投入備貨成本,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未超出合理范圍,未過分高于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160萬元。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預期違約的兩種核心形態
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前者是一方明確、肯定地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本案乙公司發送解除通知);后者是一方通過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比如轉移核心資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拒絕提供履約擔保、明確將合同標的轉售他人等。兩種形態均需滿足“無正當理由”這一前提,若因不可抗力、合同無效等法定事由拒絕履行,則不構成預期違約。
2.提前追責的核心目的:保護信賴利益
合同履行期未屆滿時,守約方往往已為履行合同付出準備(如本案甲公司備貨),或基于對合同履行的信賴放棄了其他交易機會。若要求守約方必須等到履行期屆滿才能追責,可能導致損失擴大。預期違約制度的核心價值,就是通過提前追責,避免守約方的信賴利益遭受進一步損害,實現公平保護。
3.預期違約的認定標準:明確且無爭議
認定明示預期違約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意思表示作出于履行期屆滿前;二是內容明確、肯定,無模糊表述;三是無正當理由。認定默示預期違約則需有確切證據,比如債務人被列入失信名單、經營異常、轉移財產等,且債務人無法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履約擔保。若僅是輕微違約或履行能力暫時波動,不足以認定為預期違約。
4.責任承擔方式:與實際違約一致
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與實際違約并無區別,守約方可選路徑包括: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以信賴利益損失為限,如備貨成本、已支出的履約費用等),或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
律師寄語
“合同還沒到履行時間,對方就算不想履行,也得等到期了才能追責吧?”這是很多人對合同違約的固有認知。但法律上的“預期違約”制度打破了這一局限——當一方明確表示或通過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無需等到履行期屆滿,即可提前主張違約責任。上述真實案例,就可以詳解這一制度的適用邏輯。
合同的核心是“信用”,預期違約本質是對合同信用的提前違背。這一制度提醒我們:合同簽訂后并非只能被動等待履行期,若對方明確毀約或行為表明無履約可能,守約方應及時固定證據(如書面通知、溝通記錄、財產狀況證明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損失擴大。同時,違約方也需知曉,“履行期未到”不能成為隨意毀約的借口,任何違背合同約定的行為都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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