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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鄭州某銀行門前,當一男子持刀與幾位警察緊張對峙之時,一輛路過的黑色越野車主,開車精準撞翻了該嫌犯,此后民警們則一擁而上,迅速將嫌犯制服。
這位“路虎男”的行為,顯然是一種見義勇為的做法,理當獲得人們的贊美!
有不少網友希望警方等部門,應為其申請見義勇為獎,也算是理所應當,“路虎男”也完全配得上此光榮稱號。
但像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楊雄教授認為,本案中持刀男子正在對民警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而越野車車主挺身而出對該男子進行撞擊,制止了該男子的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可能造成該男子受傷,但是沒有造成生命危險,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該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顯然,這位專家的分析頗為正確,但其所言中之意,其實也暗含著一種難以預測的可能性與后果——即如果結果是撞壞了人,或撞死了人,有可能會是“負責任”,則對此我們也不得不察,不得不為之重視才行!
見義勇為的好人,永遠都會是人類社會積極向上的代表和象征,歷來都能得到人們毫無保留的贊美與敬仰——這種人間真善美的行為和精神,給予再多的贊美和獎勵,也許都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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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對“路虎男”這一見義勇為精神無盡贊美的同時,并不影響我們思考和提醒公眾:見義勇為的同時,不同狀況的人,也應適當考慮到“自我保護”的因素。
比如,如果有的司機車技等方面,并不如這位“路虎男”一樣精準和嫻熟,假如這一腳下去,將這位警方正在圍捕的持刀男撞死了,則這種見義勇為行為的后果與處理,就會變得極為復雜起來。
畢竟,作為普通的路人、公眾,并沒有任何執法權——比如,沒有決定何時可以令嫌犯失去生命為代價的權力,所以,如果“路虎男”這一撞真將嫌犯撞到了“西天”,就可能會出現“行為過當”的后果,甚至有可能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了。
我們的社會宣傳“見義勇為”思想,同時與提倡“自我保護”相結合,二者并非天然對立,而應是并行不悖。
因為,褒揚見義勇為精神,屬正面價值取向,但并不代表不必慮及生命價值。
對于人性權利的平衡、現實利弊的考量、利益得失多寡的比較等,都應成為人們思考“見義勇為”精神時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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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社會應形成這樣一種共識,即:宣傳和弘揚見義勇為思想,卻不能抽掉自我保護的前提——在這方面,我們尤其是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宣傳時,更為重要、不可或缺。
比如,在過往的年代,當年因撲救山火而犧牲的少年英雄事跡和精神,雖然依然值得肯定,但現在,隨著時代的進步,這樣的文章已從學校課本中撤下,就已說明了這一問題。
對于“見義勇為”精神的宣傳與推崇,不能超越當事人體能、技能、智能等方面的相應水平。特別體現在未成年人身上,尤其是若會危及自身生命,則更不可取。
作為價值判斷和價值取向的“見義勇為”思想,與如何實施見義勇為的現實操作之間,其實并不存在本質上的矛盾——因為任何一個生命,都同樣彌足珍貴!
像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險時,首先應有自我保護意識,而非盲目和沖動行動——這并非是對見義勇為思想的漠視和否定,其在某種程度上講,反而是對見義勇為精神的一種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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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比如,曾經發生過警察來到現場,面對水中需要救起的人時,他們因自身缺乏游泳技能等有利和有力條件,造成落水者沒能及時得救的情況發生,還因此引發了社會的廣泛爭議。
但事實上,如果執法人員也存在無法自保的情況下,他們選擇等待專業人員到來的做法,仍是適當和恰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這并非說他們缺乏職業精神或見義勇為精神。
當然,有人會有完全無私奉獻和不怕犧牲的精神,這必然更為值得人們贊揚,但是,自保意識的提倡,同樣是人性的真實與真正體現,我們并不能因此貶低這種自保意識和自保理念的存在。
在無限褒獎見義勇為精神的同時,也要提倡“自我保護”的理念,并將這種人性化的思想上升至法律理念,乃是社會進步的一種體現。
比如,可以通過立法,既要彰顯出對于見義勇為及造成過失后的一種法治保護與救濟,也應同時對于“自我保護”理念與行為予以提倡、支持和保護。
當然,我們的社會仍應以適當的方式,即在明確自我保護的前提下,對于“路虎男”等這樣的見義勇為精神,一如既往地予以頌揚和鼓勵——讓二者同樣得以彰顯與保護,才能讓真善美走向更為完美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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