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漁業安全工作的部署,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海洋漁業生產秩序,營口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隊現集中公布3起涉海涉漁領域違法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遼營漁11XX7號”漁船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未取得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出海作業。
2025年5月21日,營口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隊收到營口海警局蓋州工作站案件移送函。遼營漁11XX7號漁船2025年5月20日在北緯40°36′762″、東經122°04′767″附近海域捕撈蘭蛤。該船三證齊全,船上無導航安全設備(北斗及AIS)。涉事船舶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未確保漁業船舶依法進行漁業生產,未取得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出海作業。依據《遼寧省海洋漁業船舶導航安全設備使用暫行規定》第三條“海洋漁業船舶不得擅自關閉、屏蔽、拆卸、損毀導航安全設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船長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確保漁業船舶依法進行漁業生產的職責”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停航整改、罰款二萬三千元的處理決定。
案例二:“兄弟1XX”艇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捕撈。
2025年6月24日10時20分,營口海警局鲅魚圈工作站執法人員在北緯40°19′55″、東經121°35′56″巡查時發現兄弟1XX艇正在捕撈作業,案件移交至營口市鲅魚圈區海洋與漁業局。經查,2025年6月23日,兄弟1XX艇由錦州出海,使用掛網捕撈漁獲物刀魚87.5kg,查獲的漁獲物被營口市鲅魚圈區海洋與漁業局拍賣,共得款項人民幣2625元。涉事船舶行為已構成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捕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停航整改、罰款八千元、沒收漁獲物的處理決定。
案例三、“遼營漁36XX6”漁船利用小品種海蜇專項捕撈許可,逃避監管,出海進行其它網具捕撈作業。
2025年7月23日15時20分,營口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北緯40°11′782″、東經 121°40′239″ 海域發現遼營漁36XX6鋼質漁船站錨,登船檢查。經查,該船在進行桿網捕撈丁香魚作業,船上下桿網30塊左右,還未起網,無漁獲物。船上有職務船員6人、船員5人,北斗安全導航設備有效,船上有海蜇專項捕撈許可證。該船主機功率262kw,船長36.18米。涉事船舶禁漁期內利用海蜇專項捕撈許可進行桿網捕撈丁香魚作業。依據《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三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的,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二)對海洋機動漁船: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處三萬元罰款”之規定,依法作出責令停航整改、罰款三萬元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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