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想一下這個場景:家庭陪伴機器人端著一杯熱水,突然程序錯亂,將水潑向了主人;或是工廠里的仿人機械臂在協同作業時,意外擊中了旁邊的工人。這不再是科幻電影,而是隨著技術發展可能面臨的現實。當本應服務于人類的機器人對人造成了傷害,該向誰追責?
一、 核心問題:機器人是“物”還是“人”?
這是解決所有相關法律問題的基石。在當前全球絕大多數法律體系中,包括中國,機器人被明確界定為“物”或“產品”,而非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機器人首先被視為“產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它也可能被視為“財產”。當機器人作為工具被他人使用時,其行為后果可能歸于使用者。
這個定性決定了,當機器人傷人時,我們無法像起訴一個自然人那樣去“審判”機器人本身,而必須追溯其背后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或所有者。
二、 誰該負責?——多方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旦發生傷人事件,責任的劃分將變得異常復雜,可能涉及以下多方:
1、產品生產者:首要的追責對象
如果傷害是由于機器人本身的設計缺陷、制造瑕疵或軟件漏洞(可視為“產品缺陷”)導致的,那么生產者難辭其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通俗解釋: 就像一輛因剎車失靈而引發事故的汽車,責任在于汽車廠商。如果機器人因為一個錯誤的算法指令而攻擊人類,這就屬于嚴重的產品缺陷,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機器人生產公司索賠。
2、機器人所有者或使用者:過錯責任
如果傷害并非源于產品缺陷,而是由于所有者的不當使用、管理疏忽或違規操作所致,那么責任將由使用者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通俗解釋: 你養了一只大型犬,因為沒拴繩導致它咬傷了人,責任在你。同理,如果主人命令機器人執行危險動作而未做好安全隔離,或未及時更新存在安全隱患的系統補丁,導致他人受傷,主人就需要為自己的過錯負責。
3、第三方干擾(如黑客)
如果機器人是被黑客入侵并篡改了程序,從而實施攻擊行為,情況就更為復雜。這時,直接侵權人是黑客。但生產者是否因網絡安全防護不足而承擔部分責任?使用者是否因未安裝安全軟件而存在過錯?這將成為一個混合過錯下的責任分配難題。
三、 特殊的挑戰:AI的“黑箱”與自主學習
傳統產品責任建立在“缺陷可追溯”的基礎上。但具備高級人工智能的機器人帶來了新問題:
“黑箱”算法: 機器人的決策過程可能連開發者都無法完全解釋。當它因一個“自主”決策而傷人時,我們如何判定這個決策是源于出廠時的“設計缺陷”,還是后天學習形成的“新行為”?這給《產品質量法》的適用帶來了巨大挑戰。
自主學習: 如果一個機器人在與環境的不斷交互中,自我“學習”并發展出了一套危險的行為模式,那這還是“出廠缺陷”嗎?生產者能否以“行為不可預測”為由進行抗辯?
這些挑戰正在推動法律界思考,是否需要在未來引入 “電子人格”——即賦予高度自主的AI以特定的法律地位,讓其能夠獨立承擔有限的賠償責任(例如,通過強制設立的AI保險或賠償基金)。
四、 刑事責任:機器人能成為“罪犯”嗎?
這是更具爭議性的領域。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機器人既不是自然人,也非法律意義上的“單位”。
結論: 在當前法律下,機器人本身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它不能坐牢,也不能被判處刑罰。
責任轉承: 如果機器人被用作犯罪工具(如故意編程去殺人),那么背后的操控者——自然人,將作為主犯承擔故意殺人罪等刑事責任。如果是因生產者的重大過失導致機器人普遍存在致命風險,相關責任人可能涉嫌 “重大責任事故罪”。
人形機器人傷人事件,像一面鏡子,照出了現有法律框架在面對顛覆性技術時的局限與滯后。它迫使我們去思考:
責任的邊界在哪里? 在生產者、使用者、甚至AI自身之間,我們如何劃定一條清晰且公平的責任紅線?
是否需要新的立法? 是繼續在《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舊框架里修修補補,還是需要一部專門針對高級AI的《機器人法》?
倫理先于法律? 在機器人被大規模應用前,我們是否已經建立了足夠堅固的倫理護欄,將“不傷害人類”作為所有AI行為的鐵律?
法律的本質是調整社會關系,維護公平正義。當我們的社會中開始出現能夠自主行動、甚至自主思考的“人造物”時,法律必須與時俱進,為這個人機共存的未來,鋪好規則的道路。畢竟,我們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開關”,更需要法律上的“制動器”,確保科技的發展始終行駛在為人類福祉服務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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