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無小事,每一份入口的食物都牽動著消費者的健康。近日,我局在食品安全抽檢及后續核查處置工作中,查處一起食品添加劑超標案件,現將具體情況曝光如下,警示廣大經營者嚴守食品安全底線。
一、案情回顧:抽檢發現問題,核查鎖定事實
近期,我局收到第三方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某店銷售的蕎圈圈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同日,執法人員依法向該店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對經營現場進行了檢查。在現場發現已拆封的剩余食品添加劑“工農糖精鈉”1包(凈含量500g,生產日期2025年4月12日,保質期五年)。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食品添加劑供貨方的資質證明、檢驗報告及購貨票據,但未發現抽檢不合格的同批次蕎圈圈(當事人稱該批次產品已于當日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當場確認。
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承認其為增加蕎圈圈的甜味,購買糖精鈉代替白糖化水后加入蕎面中進行制作,并不清楚糖精鈉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用于蕎圈圈制作。
二、法律適用:明確違法事實,考量情節處罰
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小作坊、小經營店不得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該店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及“過罰相當”的原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案例警示:嚴守添加劑紅線,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此次案件暴露出部分食品經營者對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認識不足、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在此,市場監管部門向廣大食品經營者發出鄭重警示:
(一)強化法規學習,嚴守使用規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等相關規定,明確各類食品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種類、限量標準,切勿因“不清楚規定”“圖方便、降成本”等原因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更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質。
(二)落實主體責任,規范采購管理。經營者要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建立健全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劑采購查驗、索證索票制度,確保采購的食品添加劑來源可溯、質量合格,并做好使用記錄。
(三)主動自查整改,提升安全意識。要定期對自身經營行為開展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并整改食品安全隱患;若收到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通知,要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置,主動整改問題。
下一步,我局將持續加大食品安全抽檢及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不合格食品“零容忍”。同時,也歡迎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監督,如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撥打6612315熱線投訴舉報,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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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隴西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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