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了七年小三,索賠竟然涉嫌犯罪?”
“感情債,到底能不能用錢來賠?”某吳姓藝人的“出軌門”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女方父母的一封公開信更是把“小三索賠是否構成敲詐勒索”這個尖銳的問題,拋到了我們每個人面前。七年感情,一朝對簿公堂,是情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今天,我們就來徹底掰扯清楚,這情與法之間,那條看似模糊卻又至關重要的紅線。
首先,我們必須直面一個核心問題:敲詐勒索罪,到底在懲罰什么?
簡單說,它保護的是你的財產權不受非法侵犯。關鍵就在于“非法”這兩個字。如果你有正當的權利基礎去要錢,那這叫行使權利;但如果你沒有這個權利,還通過恐嚇、威脅的手段去要錢,那對不起,這就可能踩了法律的紅線。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才算“正當的權利基礎”呢?是不是只有法律白紙黑字寫明的權利才算數?這就引出了我們今天要辨析的第一對關鍵關系:法定權利 vs. 道德權利。
法律有規定的權利,比如合同違約了要賠償,被車撞了要醫藥費,這當然沒問題。但生活遠比法律復雜。比如,一個著名案例——郭利案。他的女兒因三聚氰胺奶粉受害,他提出300萬的天價索賠,結果卻被以敲詐勒索罪判刑。五年后,他才被宣告無罪。這個案子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如果只認死理,把權利死死限定在法條之內,司法就會變成冰冷的“法律機器人”,完全脫離我們活生生的道德情感。想想看,如果你的配偶出軌,你憤怒之下要求第三者賠償你的精神損失,這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嗎?可能沒有。但這在道德上難道不是天經地義,值得同情和理解的嗎?所以,司法機關在判斷時,絕不能只看法律條文,還必須考量道德規范的要求。只要是道德生活所鼓勵、所容忍的行為,即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可能構成一種“法外的正當化事由”,從而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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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問題又來了!如果一個人自己“真誠地”認為他有權利,哪怕這個權利在別人看來很荒唐,這又該怎么算?這就引出了我們要辨析的第二對更燒腦的關系:主觀權利 vs. 客觀權利。舉個例子,你從啤酒里喝出一塊玻璃碴,惡心壞了,你一氣之下跑到啤酒公司,張口就要5000萬賠償,不然就找媒體曝光。你這屬于真誠地相信自己能要這么多錢嗎?還是明知不可能,故意訛詐?這在刑法上叫做“假想的正當化”,也就是行為人自己產生了認識錯誤。處理這種問題,歷來有主觀和客觀兩派觀點。主觀派認為,只要你是真心這么認為的,哪怕不合理,也可能不構成犯罪。比如英國有個案子,丈夫威脅要與自己妻子有奸情的人,不給錢就揭發他,法院最后就以丈夫主觀上真誠相信自己有權這么做,判他無罪。但客觀派,也是目前更主流、更合理的觀點認為,不能光看你自個兒怎么想,得根據社會一般人的觀念來判斷。而且,這種認識錯誤能不能原諒,關鍵要看它在“道義上是否值得譴責”。這里有個極端案例,英國著名的“摩根案”。幾個男人在他人慫恿下,侵犯了一名強烈反抗的女性,他們卻堅稱自己以為對方是“假裝同意”。如果按純粹主觀標準,排除故意,他們可能就不構成強奸罪了。這結論荒謬嗎?太荒謬了!為什么?因為他們的錯誤,在道義上是不可原諒的,是任何一個有正常理智和道德感的人都不會犯的錯。所以,多數學者認為,這種錯誤一般不能排除犯罪故意,頂多減輕處罰。好,現在我們帶著這兩對關系的思考,回到開頭“小三索賠”的案件上。一個“小三”,她有沒有權利向出軌的男方索賠?首先,從法定權利上看,很難找到依據。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其次,從客觀的道德權利上看,這種基于婚外情的所謂“青春損失費”、“感情補償”,在我們的社會主流道德觀下,是普遍受到否定評價的,很難說有什么正當的道德基礎。那么,如果這位“小三”明知自己沒有權利,還以曝光隱私等為威脅索要巨額錢財,那構成敲詐勒索罪,基本是跑不掉的。
但復雜的情況在于:如果她是“真誠地”認為自己有權索賠呢? 比如,她投入了七年感情,付出了巨大代價,她可能真心覺得對方欠她的。這時候,就要運用我們剛才說的“假想正當化”理論了——她的這種認識錯誤,在道義上值得原諒嗎?很遺憾,在通常的“小三”索賠情境下,這種錯誤很難說是無法避免的,也很難得到社會道德的寬恕。因此,她可能依然要承擔敲詐勒索的罪責,但或許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慮。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情況的復雜性。 比如,如果“小三”懷孕了,以懷孕為由要求男方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營養費甚至未來的撫養費,那么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這種情況下,她的索賠就具備了更強的道德合理性和法律關聯性,涉及非婚生子女權益,她的行為就更容易得到道德的容忍和寬恕,從而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聊到這里,我們不妨把視野再拓寬一點。 在這類案件中,被譴責的往往只有“小三”,那個出軌的男方,他就安然無恙嗎?當然不是!
我國《刑法》還規定了一個罪名——重婚罪。如果男方已經結婚,卻還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實婚姻,那么他就可能構成重婚罪。而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小三”,同樣可能構成重婚罪的共犯。這里有個非常關鍵的知識點:重婚罪是“繼續犯”,它的追訴時效不是從同居開始算,而是從這種行為徹底終了那天開始算!《刑事審判參考》里有個北京朝陽區的真實案例,男方與他人同居多年,后來悄悄賣掉同居房屋回到妻子身邊。法院認定,從他賣房并回歸家庭,導致事實婚姻關系不可能再繼續的那一刻起,重婚行為才終了,追訴時效也從那時才開始計算。這個知識點,是不是很顛覆你的認知?
所以,當我們回過頭來看“小三索賠”這類案件,它絕不僅僅是一個狗血的八卦話題。它像一面棱鏡,折射出情感與金錢、道德與法律、主觀認知與客觀標準之間錯綜復雜的糾纏。
法律,無法規制人心的所有角落,也無法為所有情感糾紛提供現成的答案。它更像一條底線,一道護欄。它可能無法阻止一個人在感情中迷失,但它能劃定邊界,防止失序的行為造成更深的傷害。歸根結底,法律管不住人心的背棄,但它致力于守住社會的秩序和公平的底線。在情感與利益的泥沼中,保持清醒的頭腦,尊重法律的邊界,或許才是對自身最大的負責,也是避免從受害者變為加害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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