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踐行“三個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刑事立案監督的法律本質,在深層次、實質性監督上發力,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案情速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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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發現
2025年4月,李某與妻子鄧某某來到我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反映被趙某詐騙,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不服寧化縣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請立案監督。針對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查閱審判機關卷宗材料,發現趙某涉經濟糾紛案件近10件,案涉相關人員都具有年齡較大的單身男性這一共同特征。我院第三檢察部隨即將余某某控告案立案監督材料移送至我院第一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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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
第一檢察部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趙某多次以婚戀、開店、介紹女朋友等為由向李某、余某某、鄧某某等人借款,涉及金額80余萬元,可能存在以戀愛名義使他人陷入錯誤認知,騙取錢財的行為。趙某因未履行寧化縣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于2016年8月,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自2017年開始,其仍然持續向多人借貸,且數額較大,經法院判決,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趙某在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長期向多人借款,其中以婚戀為名的借款8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趙某存在以婚戀的方式,采取編造各種理由,以借為名的方式實趙詐騙的行為,受害人基于婚戀關系的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主觀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可能構成詐騙罪。2025年5月,我院向寧化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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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結果
2025年7月,公安機關作出立案偵查決定,并于當月將該案移送本院審查逮捕,承辦人經審查就犯罪數額、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等方面引導偵查機關進一步取證,全面還原案件事實,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25年9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經審查后于2025年10月以趙某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向寧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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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或者偵查部門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重要方式,包括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和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
文案:張 偉
編輯:伍舒婷
初審:胡雯蕓
終審:李正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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