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調查筆錄
法庭調查筆錄。2025年3月18號,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李斌成,書記員鐘家鵬記錄如下
審判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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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情況,上訴人康強,男,1960年1月11日生,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武昌區駱漢屯7棟二門102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106196001114819被上訴人,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住所嗯,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區解放路238號法定代表人王高華院長委托代理人王長濟醫院職工填第一醫院職工到庭,各方當事人對到庭身份有無異議?君達無異議,經調查,上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與本案訴訟。本案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判員李斌成擔任,審判長由審判上述人聽清楚了,聽清楚了,被上訴人聽清楚了,沒有聽清楚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4條,第45條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本合議庭數據源有下列情況,自己可以申請回避,是本案當事人和和當事人訴訟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以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員葉軍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嗯,法官,法官助理葉青林由數據源鐘家鵬擔任法定記錄,現告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3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誠,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理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與訴求權利。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律師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復制本案有關的材料和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和解書,上訴人聽清楚,沒有聽清楚了,被上訴人聽清楚了,沒有被上訴人聽清楚了。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45條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本合議庭成員及書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我們,嗯嗯,案件公正審理的上訴人聽清楚沒有?是否申請回避上訴人聽清楚了不?不申請回避上訴人聽清楚沒有?是否申請回避聽清楚了不?申請回避被上訴人是否收到上訴狀?收到了,現在進行法庭調查,下面由上訴人簡要陳數,是這個理由,上手人見上訴狀,上訴請求一撤銷一什么判斷上訴,撤銷什么事事和理由,先上訴,對對方就上訴人,上訴請求進行答辯。嗯,被帶康強告我們醫院侵犯他的名譽權,我認為他不成立,首先我們按照正常的這種行政流程,對于患者的訴訟投訴,我們是經過事實調查協調處理后,然后,然后然后給武昌區衛健委,因為現在是網格化管理,我們的上級就是武昌區衛計委嗯,他他的投訴有市場熱線投訴有微信熱線投訴都是通過武昌區衛健委嗯,傳給我們,根據這個工作流程,我們在一定時間內調查了實際情況,然后也根據他本人嗯,經過相應的溝通之后答復以后完嗯,完了以后就綜合工程學院給上級衛健委一個回復,然后衛健委怎么跟他去回復,因為他是投訴衛健委的衛健委是原渠道向他進行了一個反饋,我們所做的就是這一個,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并沒有嗯,就他的個人名譽說有損他的哇,也沒有收到任何地方去,去宣傳,知道我們這個回復的僅僅只有我們的工作人員和衛健委一名人員和其他本人知道,所以我們所說的內容不構成對他的名譽侵犯,至于他說的其他事情是另外事情是和原告訴求無關的,嗯,衛健委回復意見就是你們官方的意見嗎?是的,我們是職能部門教師代表,醫院官方意見,因為醫院所執行的所有功能都是通過職能部門執行的,醫院侵害你的名譽權的嚴重是什么?醫院說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是以醫生個個人通通過12345到平臺的,我登記的平臺就看到回復是我們院方的回復,有證據證明其表示第一個是他在多家醫院看病,沒有達到他診療目的,他看了我們的,他看了我們的針灸科,也看了康復科,首先嗯,診療是不會去錄音的,這是醫生對我們的反應,呃就就說他是這樣說的,我看這個病的目的就是要取得一個證據交給法庭,他是跟保險公司打官司,嗯,醫生認為你你這個手手術不需要治療嗯,我們沒辦法給你開藥嗯,然后他就告醫生舉報說你不開處方嗯,你就你就是舉證,不光是告我們醫生學生還有針灸科的去確診嗯,當然他說他還有告其他醫院一些急診的,嗯,他說我因為要證你給我開的這個藥,我就表示我的傷還需要治療,還可以繼續去索賠,這是他,這是他說的話,哪個看病的和錄音?回頭開庭的時候我們就,需要找證據,雖然當時不知道你要打這個官司,你對醫生說的話一直如實反應過來了,所以我們就認為他的診療行為告告我們舉證,還是因為他,因為他想把這個傷情變成一個需要治療的狀態,然后提交法庭去去找肇事方,就是把他撞傷的人索賠,他是這個目的,這這就是我們的判斷,他在網上發表他自己的這種發的打印的原話,這種話都是他們已經說過了的,哪怕你給我開一塊錢,1分錢的處方就表達了目的,達到了我就能夠把它交給法庭做證據,這是不是為了把傷情擴大,我找法院說要找保險公司,說要的就是他自己在網上發表的,這是我們截留下來,這是我們認為認為的觀點,他他只把所有的表示,我就需要這個治療,你給我開處方就證明了他需要治療,但但是一直認為他不需要治療嗯,一旦開處方開藥,就證明他需要治療,那不是把一個不需要治療變成一個需要治療的依賴的傷嗎?這不就是擴大了傷情嗯,張明明和夏軍在事后又開了處方,公開的扶他林還征求已經同意了,已經同意開了,原來是湖北省有文件必須開處方嗯,醫院還有其他有傷害行為,對方答辯中說了,后來他又把武昌法院的焦點轉移了,他轉移了,他的醫療糾醫院,醫院是開了處方的,我只是沒有交錢嗯,備單你原話的是看過多少醫院也賺過多家醫院對他的舉報,原話是這樣說的,當時他在法庭上提交了嗯,十家醫院的門診記錄,也說了這些話,我到十家醫院進院看病,哪哪一個去,我告了哪一個當成他當法庭說了這個話,網上也有他的帖子,后來實際看病吃藥,進一步治療,沒有繼續治療,到現在還在治療,現在還在搞針灸,方有無新證據提交詳見證據目錄展示。受傷后的書法作品確實正是有受傷沒有之前寫的好,是需要治療我方沒新意見發表指正意見,醫療上沒有哪個通過我們這個方子判斷是否有傷的,如果字可以寫成這樣,這個樣我個人意見是功能已經非常齊全了,該證據與本案無關,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關于證據清單都是他衛健委給他的回復,他把截屏下來了,在我們那里有存檔,這個跟狀告人民醫院侵犯人沒有任何關聯,十十一次回復他,說明他告過10一次,那么根據工作流程給他回復過10一次,同樣一個問題,然后第11個,第十二二二十二個說的指的都是東西湖法庭,法庭對他的判決,回復這個跟我們這里沒關聯,第13個他是在一座大廳,就是剛才說的他到我們1樓去找黨委書記,沒有見到,嗯,沒沒有拍到一個是截屏,那就跟沒關聯整個過程醫院病呃,藥物不妥之處,我的觀點是沒有不妥之處,沒有任何嗯,不妥,因為違約金的事情是我們正常的工作流程嗯,第二個沒有對外去宣傳,不是作為一個組織處理醫患投訴醫生醫生醫德醫風投訴的時候,我們肯定對當事人進行一個調查,對事情的基本性質進行一個判斷,也要跟我們上級講清楚,在這里究竟存在一個什么問題,我們也是根據和當事人醫生溝通他們他他的要求,我們做出一個不構成對他名譽的侵害,反而是他自己把自己什么車禍啊,保險公司怎么不好啊?法院怎么不好啊?交警怎么不好啊?他自己在網上發的,到處都是的,他把這個事情擴大到社會上,當然我想也沒有多少人關注,包括醫院自始至終沒有在網上公布這類任何信息。上述人到目前為止,我們醫院嗯才30個工作,相關聯三四個人知道他的事情,其他人都不知道法庭調查結束是否同意調解要求嗯,醫院賠償損失1萬元也行,100也行嗯,佩戴我們沒有名譽侵犯權,具體意見需問醫院意見。今天不當庭組織下,但是你可以事后向法庭提交調解方案,如果逾期提交嗯將嗯,浙江本案提交合議庭討論,如果調解結束,雙方認真閱讀看筆錄看,就吊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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