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確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的立法條款一經公布,便在社會上引發了不小的爭議。不可否認,立法初衷或許是為了維護大齡未婚女性這一群體的合法權益,減少社會上對她們的不當言論和歧視行為,這一點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仔細推敲便會發現,該條款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其最受詬病之處在于保護范圍的狹隘性 —— 它僅僅將保護的觸角伸向了大齡未婚女性這一部分群體,甚至在這一群體內部,可能也只有少數面臨極端詆毀侮辱的人能真正受益,而更多同樣可能遭受言語傷害的群體卻被排除在外,這種 “選擇性保護” 很難讓公眾真正認同其公平性與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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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空間中,嘲諷甚至詆毀已婚已育婦女的言論并不少見。有人會對已婚已育婦女的身材指指點點,調侃她們 “生完孩子就成了黃臉婆”;有人會質疑她們在家庭與工作之間的平衡能力,認為 “當了媽就沒法好好搞事業”;更有甚者,會用刻板印象對她們的生活方式橫加指責,將她們的付出貶低得一文不值。這些言論同樣充滿了惡意,對已婚已育婦女的心理健康和社會形象造成了嚴重傷害。既然立法旨在禁止對特定群體的詆毀侮辱,那么已婚已育婦女為何不能被納入保護范疇?她們同樣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面臨著來自外界的言語壓力,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平等的尊重與維護。
再看大齡未婚男性群體,在現實生活中,他們同樣難逃被議論、被催婚的命運。當一個男性到了所謂的 “適婚年齡” 仍未結婚,身邊的閑言碎語便會接踵而至。有人會質疑他的個人能力,認為 “肯定是沒本事才找不到對象”;有人會揣測他的生活狀態,編造出各種不實傳言;還有人會將 “不孝” 的帽子扣在他頭上,認為 “不結婚就是對不起父母”。尤其是在一些傳統觀念較強的地區,大齡未婚男性所承受的輿論壓力絲毫不亞于大齡未婚女性。既然立法關注到了大齡未婚群體面臨的詆毀侮辱問題,為何要將男性排除在外?難道只有女性的情感和尊嚴需要被保護,男性就該默默承受這些惡意言論嗎?這種區別對待不僅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也難以真正解決社會上存在的言語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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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實情況來看,對于未婚未育人群而言,真正讓他們感到困擾的 “詆毀侮辱”,大多并非來自全社會的廣泛攻擊,而是源于身邊最親近的人,其中父母的催婚行為尤為突出。父母出于對子女的關心,常常會以各種方式催促子女結婚,從最初的溫柔勸說,到后來的反復嘮叨,甚至有些父母會采取指責、施壓的方式,將自己的焦慮轉化為對子女的精神負擔。除了父母,村里的鄰居、親戚朋友也可能會偶爾議論幾句,但這些議論大多是出于好奇心或傳統觀念的影響,程度相對較輕,且并非針對個人的惡意詆毀。
在這種情況下,將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上升到立法高度,似乎有些 “小題大做”,甚至可能營造出一種 “全社會都在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 的假象。事實上,對于大多數人而言,他人是否結婚、何時結婚都是個人選擇,并不會過多關注,更不會主動去詆毀侮辱。與其耗費大量的立法資源去規范全社會的言論,不如將目光聚焦在真正造成困擾的源頭 —— 父母的過度催婚行為上。有網友調侃 “哪個父母敢催婚,直接抓去坐牢”,雖然這種說法過于極端,不符合法律的嚴謹性和人文關懷,但也從側面反映出人們對父母過度催婚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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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合理的解決方式,或許不是通過立法對父母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而是通過加強家庭溝通指導、普及現代婚戀觀念等方式,讓父母理解子女的個人選擇,尊重子女的生活節奏。同時,社會也應倡導更加包容開放的婚戀觀,減少對未婚人群的刻板印象和不必要的關注,讓每個人都能在沒有外界過多干擾的環境中,自主選擇自己的人生道路。立法的意義在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而非僅僅針對某一特定群體。只有當立法能夠覆蓋到更多需要保護的群體,真正做到公平、全面、合理,才能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和支持,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社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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