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豪擲300萬讓原配離婚,同居一年后分手,起訴索回300萬,法院判了
如果有人看上了你的老公,并且給你300萬讓讓你離婚,你愿意嗎?
這可不是電視劇的情節,也不是段子,而是現實中上演的活生生的例子。
重慶女子朱某某,是一位事業有成的女老板,她跟自己的男下屬何某在工作的過程中產生了感情,并且想要跟對方結婚,但是,男下屬是一個有婦之夫,而她自己也是有夫之婦,一般情況下,婚外情是很難修成正果的,但是,這個老板身份的小三,特別闊綽,為了能夠得到別人的老公,竟然跟原配陳某去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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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提出給原配300萬作為離婚補償費,子女撫養費,就這樣,兩個陷入婚外情的男女,順利離了婚,走到了一起,自古背叛家庭,搞婚外情的男男女女都很難有好結果,他們倆也如此,僅僅同居一年就分手了,并且還反目成仇。
兩人都付出了代價,兩個原本美滿的家庭,都已支離破碎,不道德的婚外情沒有修成正果,肯定心里不是滋味,尤其是小三朱某某,她為了給自己的這位男下屬在一起,不惜背負罵名,自己的婚姻破裂了,300萬也白白送人了,肯定越想越覺得不值得,再加上,婚外情的兩人已經反目成仇,沒有了所謂的“感情”,既然感情沒了,那錢財不能買,不想人財兩空的朱某某起訴了何某和他的前妻到法院,要求償還那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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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中,法院認為,這300萬是違背公序良俗的,屬于無效的贈與,陳某應該返還。
但是,陳某跟前妻又提起了上訴,二審的結果,跟一審截然相反,法院認為,朱某某提供的證據沒有辦法證明是贈與的意思,而是代何某向陳某支付的離婚補償、子女撫養費等費用,因此撤銷一審判決。
且基于朱某某該給付動機完成給付后又主張無效之返還,更是有違公序良俗,悖于誠信,故參酌“因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法理,二審法院最終駁回朱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小三朱某某最后算是雞飛蛋打,竹籃打水一場空。
一案件最引人關注的是法院的二審判決,它體現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不法行為中獲利。朱某某為了達到與有婦之夫結婚的目的,出資300萬讓原配離婚,這種行為本身就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基于不法原因實施的給付行為,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朱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道德倫理,卻仍然主動實施,事后因目的落空又試圖要回錢財,這種行為既違反公德又缺乏誠信,法律自然不會支持。
從法律角度看,這300萬被認定為代何某支付給原配的離婚補償和子女撫養費,而非單純贈與。一旦款項支付完成并達到了預期目的(即原配同意離婚),支付方就不能出爾反爾,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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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中沒有贏家:三方皆輸的結局。
這起案件中,表面上似乎原配陳某拿到了300萬補償,是實際獲利者,但深入來看,這場婚外情中沒有任何真正的贏家。
對朱某某而言,她失去了婚姻、金錢和名譽,300萬換來的是短暫而不牢靠的“愛情”,最終人財兩空,更可悲的是,她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因為法院不會為不道德的交易提供保障。
對何某而言,他背棄了婚姻誓言,傷害了原配和家人,最終也沒有獲得新的幸福,他在兩個女人之間徘徊,表現出的是責任感的缺失和道德觀念的淡薄。
對原配陳某而言,雖然獲得了經濟補償,但婚姻和家庭的破裂帶來的情感創傷是金錢難以彌補的,被背叛的痛苦可能會長期影響她對感情和人際關系的信任。
這個案例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婚外情后果課:
陳某某和何某他們兩個這種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愛情”注定難以長久,婚外情從一開始就伴隨著欺騙、背叛和不負責任,這樣的基礎無法支撐起健康持久的關系。
陳某某用自身經歷給那些小三上了一課,試圖用金錢購買感情終將人財兩空,感情不是商品,無法用金錢衡量和買賣,她以為可以用300萬買來愛情,最終證明她買來的只是一年的同居關系和漫長的官司。
法律不保護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小三以為自己設計了精妙的方案,可以規避法律和道德約束,但最終法律站在了公序良俗一邊,讓不道德者自食其果。
婚姻是一種承諾,更是一種責任,當感情出現問題時,正確的方式是通過溝通和努力來修復,或者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結束關系,而不是通過婚外情來逃避和背叛。
這個價值300萬的教訓提醒我們:婚姻不是游戲,感情不是商品,道德底線不可觸碰。任何試圖挑戰這一原則的人,最終都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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