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2021年9月,廣東省肇慶市中級法院受理預告廣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訴被告廣寧縣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一案。
法院立案后,被告乙公司向肇慶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以約定管轄法院為由,請求將本案移送越秀法院審理。肇慶中院審查后,裁定將該案移送越秀法院審理。經請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9月決定指定由越秀法院管轄。
這時,乙公司又向越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稱該案訴訟標的本金加利息超過1億,越秀法院審理該案違反級別管轄規定,且民訴法解釋施行后該案應由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故應由肇慶中院管轄。
11月,越秀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乙公司申請中關于專屬管轄異議申請,支持級別管轄異議申請,將案件移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乙公司提起上訴,堅持認為該案移送回肇慶中院審理。廣州中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乙公司上訴,維持越秀法院的裁定,并立案審理。
處罰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乙公司前后分別提出截然相反的管轄權異議,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司法資源浪費,且本案訴訟標的額超過1億元,其行為屬于情節較重。依法決定對乙公司處以90萬元的罰款。
乙公司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復議。廣東高院裁定駁回其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以上內容來源: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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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鏈接:什么是濫用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以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為由,提出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請求。該制度設立初衷在于彌補立案登記階段對管轄權審查不周全、不嚴格,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保障被告合法權益,確保管轄權的正確行使。
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對受訴法院是否享有本案管轄權提出的質疑和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然而,卻有人動起了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的“歪腦筋”。
濫用管轄權異議不僅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還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會對民事訴訟審判效率、司法資源配置造成極大影響。訴訟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訴訟環境。
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地方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時,所持態度不盡相同,有些法院會認定當事人構成“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并不予審查,有些法院甚至給予申請人以巨額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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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處理態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司懲復6號復議決定書。主要內容:本院經審查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十章關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賦予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特定行為依法作出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權力,以確保審判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對訴訟參與人等妨害民事訴訟可以依法予以罰款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管轄權異議不在本條規定可以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之列,且該條規定系完全列舉的封閉條款,無“兜底條款”的規定,表明民事訴訟法對可適用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系采限制性規定,無法外自由裁量的余地。
鑒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屬于公法制裁行為,需要嚴格貫徹“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對林亞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行為徑直予以處罰,欠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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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項原則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和整個訴訟程序過程中,違反該項原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林亞查在保證合同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的情形下提起管轄權異議,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江西高院(2019)贛民初54號之一民事裁定依法予以駁回,正是司法裁判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當事人因其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為已承擔了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明確采取完全列舉條款限制罰款強制措施適用范圍的前提下,司法實踐中并無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擴張適用該項強制措施的余地。故江西高院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課以罰款,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江西高院依據誠實信用條款對林亞查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作出10萬元罰款決定,缺乏法律依據。林亞查的復議申請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贛民初54號罰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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