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證據申請書?十一項
?申請人?:康強
?申請事項?: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以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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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證據材料,以查清案件事實。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及相關部門因醫療糾紛、行政爭議等產生訴訟,現因部分證據材料由第三方持有或保管,申請人無法自行調取,為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特申請法院調取以下證據:
?證據清單?
?武昌區人民政府衛健委醫政科關于出庭作證的錄音及書面證明?
內容:初終審階段答應出庭作證并承諾配合法院,但未實際履行。
證明目的:證明相關單位未履行舉證義務,存在失信行為。
?湖北省人民政府衛健委關于本案的情況通報?
內容:認定康強為正常信訪非醫鬧,要求加強醫患溝通,并明確門診診療程序規范化要求。
證明目的:證明行政機關對本案性質的認定及程序要求。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內部質證會議紀要及黨委討論記錄?
內容:12345投訴中提及的“擴大傷情”指控需經內部質證及黨委討論。
證明目的:證明醫院對投訴的處理程序及結論的合法性。
?湖北省金融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眾誠車險私人醫學司法鑒定的舉報意見?
內容:對鑒定機構資質或程序的質疑。
證明目的:證明司法鑒定可能存在瑕疵。
?武昌區人民政府關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110報警及黃鶴樓派出所的行政復議材料?
內容:對報警處理及派出所調查抄經行為的復議結果。
證明目的:證明公安機關調查行為的合法性。
?珞南街派出所報警記錄及湖北省衛健委不作為的復議材料?
內容:康強報警衛健委未出庭作證的記錄及復議結果。
證明目的:證明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
?武昌區人民政府對積玉橋派出所眾誠車險丟失私人醫學司法鑒定的行政復議材料?
內容:對鑒定丟失的復議結果。
證明目的:證明鑒定程序可能存在問題。
?洪山區人民政府對梨園派出所及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竊取行文、誣陷行為的復議材料?
內容:對醫院在12345中誣陷行為的復議結果。
證明目的:證明醫院存在不當行為。
?武漢市人民政府對湖光派出所、茅店派出所的行政復議材料?
內容:對派出所處理行為的復議結果。
證明目的:證明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武漢大學行政樓信訪辦公室110珞珈山派出所調查記錄及黨委副書記郝建中的談話筆錄?
內容:關于“通過熟人校內拿藥”的調查結果及郝建中的說明。
證明目的:證明醫院對信訪事項的核查情況。
?其他與本案相關的行政決定書、會議記錄、通話錄音等?
內容:未列明但可能影響案件事實的材料。
證明目的:全面查清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康強
?日期?:2025年10月22日
?注意事項?:
申請書中需明確調取證據的具體名稱、內容及證明目的。
可附上已掌握的部分證據(如錄音、復議決定書)作為輔助材料。
建議同步提交證據線索清單,注明證據持有單位及聯系方式。
如需進一步調整或補充,請告知具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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