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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過晉中中院機會,我還專門寫了個《二十二問晉中中院,可敢公開及正式回復》(以下簡稱二十二問),鄭重其事發出邀請。已經快一個月了,他們依然集體啞火。
沒給他們機會的時候,倒是來勁的很,《晉中中院一副院長被指卷入一億多元虛假訴訟》)文后,晉中中院官方賬號,還有各路水軍,亂哄哄你方唱罷我登場,各種粉墨,以及胡扯。
現在怎么都不見了呢?怎么成鴕鳥了呢,把頭往沙子里一埋,就再聽不見也看不見?
二十二問的時候,有網友留言,說哪怕問上一百次,他們也不會回復——一般來說確實如此,那次尤其是官方賬號親自出來蹦跶的行為,倒是罕見和異數。
回應啥呢,有啥顏面或者道理出來回應?明明錯了的事,無論怎么描,就能讓馬戶不再是馬戶,又鳥不再是又鳥?
也別再拿什么山西高院維持判決來做擋箭牌,難道山西高院就一定不會出錯?最高院還被連續查處了三個腐敗副院長呢,其中奚曉明受賄以及因之落馬的案子,就也曾經過山西高院判決——整個案子,從一審到終審全都錯的離譜。奚曉明已經被查實受賄,在他之前審理那個案子的就一定沒領導和法官受賄,就不需要追究至少枉法裁判的責任?
以我之見,《晉中中院一副院長被指卷入一億多元虛假訴訟》這個案子也是一樣,從頭一直錯到尾,哪怕中間曾有山西高院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裁定,司法系統的自我糾錯機制也已基本形同虛設。、
這不,又是公安立案,又是檢察監督,晉中中院前一個多月還要力推的執行,現在終于暫時歇菜了?從晉中中院到山西高院,如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能稍微公正和用心一些,至于陷入現在如此尷尬?
晉中中院和山西高院別不服氣。接下來,從關于此事的第一審,編號為(2013)晉中中法民初字第19號判決書,我來做個一一剖析。這個判決之離譜,到了但凡有些法律常識的人從判決書本身就能看出很多問題——一般來說比較多見的是,很多案子雖然判錯了,但如果不看審判過程,只看判決書本身的話好像還真是那么回事似的。
關于審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在《晉中中院一副院長被指卷入一億多元虛假訴訟》和《二十二問晉中中院,可敢公開及正式回復》文中已經提到,這次單就判決書本身做些質詢。
歡迎包括但不限于晉中中院及山西高院的各位,以及其他各路人士前來一辯——譬如有個“川粉”律師,說自己是什么業內知名的律師,還號稱是什么北大畢業的高材生,平日里很喜歡好為人師,看我寫的第一個稿子后拿判決書去看,裝模作樣的分析了一通后,非要說判決沒問題。
都是些什么水平和把式啊,這些人的法律資格證該不是花錢買來的吧?我常這樣挖苦他們——言雖太過戲謔和尖酸,折射的現實卻很沉重——國內的很多法官、檢察官,還有一些所謂的律師,職業準入門檻似乎太低了些,乃至于各種魚龍混雜。
問題一
初高中語文都沒學好,怎么就能當上的法官?
和二十二問的那個一樣,在討論法律和邏輯等以前,先問晉中中院一個問題:你們這些法官的語文是跟誰學的,從初高中階段開始的語文,難道都是體育老師教的?你們晉中中院是不是應該認真考慮一下我此前你們已經提過的建議,先去找個初高中語文老師補補課?在法官們的語文水平達標以前,晉中中院先改名叫上陣子晉中中學?
一個連本帶息達上億元的重大案件,滿打滿算才10頁紙的判決書,我花了不到十幾分鐘大致瀏覽一下,就發現各種嚴重語法錯誤比比皆是,由于太多,所以僅就一些可能影響案件走向和是否公正的挑出來部分,大致分以下兩類:
一、非常嚴重的詞語誤用或打字錯誤(直接影響語義準確性)
1.“若逾期不還還應……”是什么意思,讀起來不覺得別扭,以及就不怕產生什么歧義?要兩個還字干什么,就不能寫成“若逾期不還,應……”,或者哪怕非要加個還字以表示一種不同的意思,兩個還字中間難道連個逗號都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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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據一支”是什么意思,收據能用“支”來做量詞?“2011年11月15日,被告莊泰公司為原告柳江武出具收據一支,載明,收到柳江武支付的30000000元”,載明是不是個法律文書該用的中性詞先不說,“收據一支”和“載明”后面的這兩個逗號,別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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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晉中中院的法官出來解釋一下,“上訴款項”是什么意思?而且是寫在“判決如下”后,“一、太原市莊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柳江武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從201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上訴款項止”,根據字面意思,太原莊泰一方是否可以理解為,自己需要支付的利息,只需要從2011年6月21日起,至他們上訴,交清了上訴費以后,就不用再承擔利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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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這么一條,這個(2013)晉中中法民初字第19號判決書還需要什么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二,非常嚴重的句子結構和邏輯混亂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行為人私刻偽造公司印章的將借款歸個人占有、使用,公司不承擔責任。”這句話里,都不用去專門查一下該文件名,我也不大相信最高院會以《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樣的野雞式表述來發文,而不是以譬如最高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來命名,晉中中院的法官們,尤其是做出這個判決的韓錦芬法官本人,能不能出來說一下,我的這個盲猜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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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么嚴肅的,要印發和適用于全國的法律文件,最高院在下發的時候怎么可能連“審理”兩個字也沒有?晉中中院的法官同志們,抄個法律文件名都這么漫不經心,連法律法規名都能被閹割嗎?
文件名如此被閹割,所依據的是這個規定中的第幾款第幾條呢,原文是什么,最高院發的規定里,怎么可能有“行為人私刻偽造公司印章的將借款歸個人占有、使用,公司不承擔責任”的句子結構和邏輯都非常混亂,以及一看就是過于口語化的表述——在“印章的”后面,是不是應該添加個逗號或“并”字作為連接詞,以避免出現斷層?是不是還應該插入諸如“如果...則...”這樣的條件連接詞,以明確因果邏輯?晉中中院的法官大人們,尤其是做出這個判決的韓錦芬法官請告訴我,是你們自己沒文化,和抄個法律法規都不用心呢,還是最高院自己就沒文化,向全國印發的規定就這么無厘頭和沒水平?
2.“被告金聯公司辯稱,莊泰公司的答辯理由如果成立,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亦無效。如果主合同有效,有物的擔保的,應先主張物的擔保,在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由金聯公司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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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里,“如果主合同有效,有物的擔保的,應先主張物的擔保,在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由金聯公司擔保”這個說法別扭不,嚴謹不,主張和意見表達充分沒?
比較嚴謹一點的說法,是不是應該是“如果主合同有效,在存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在物的擔保無法實現或不足以清償的情況下,才由金聯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是金聯公司的律師就這么沒水平和不嚴謹呢,還是晉中中院對這個的記錄和表述沒水平和不嚴謹?從“有物的擔保的”這種連用兩個“的”看,口語化表達的特點非常明顯,是法庭書記員記錄的版本呢,還是金聯方的律師就是這么提交的書面答辯狀?
“才由金聯公司擔保”這里,到底是擔保什么,是擔保主合同還是擔保還款協議,還是要連借款利息和乃至訴訟費也都擔保?就算金聯公司的律師沒水平,負責審理此案的韓錦芬法官難道就連“保證責任范圍不明,保證合同效力待定”這樣的擔憂也沒有,就不去要求明確一下?還是,韓錦芬法官在做這個案件審理的時候,已經鐵了心要莊泰公司承擔全部后果,所以對于保證人那些的保證責任都已經完全毫不在意?
至于什么亂用標點符號,甚至可能產生歧義,我都懶得再一一細數。譬如這樣的句子,“經核對,截至2012年8月,莊泰公司欠原告借款30000000元,利息12600000元,(14個月),違約金2400000元,以上共計4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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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中院的這些法官啊,語文是什么人教的,這些金額之間是該用逗號還是頓號那樣稍微有點專業的問題都懶得問他們了,那個“(14個月)”,加上個括號,前后還都要有個逗號,這是什么東西,要表達什么意思?就這連初高中語文都沒學好的水平,怎么當上法官的,怎么能正確理解問題,平時怎么審案子和寫判決書,怎么就居然還能當上什么民三庭的庭長?
一個十頁紙的判決書,粗略瀏覽一下就有大概十幾處硬傷,雖然并不屬于完全致命的,但至少也該被認為是不認真、不專業、不嚴謹,以及僅這些語法問題就可以被作為程序不當的證據吧?這么多年過去了,從晉中中院到山西高院就沒發現過,就沒覺得需要更正或者補正?
在我《晉中中院一副院長被指卷入一億多元虛假訴訟》文后,晉中中院官方賬號曾氣勢洶洶指責我攻擊“司法機關公信力”——請問晉中中院,就這種質量的判決書,也好意思說什么“司法機關公信力”?人在江湖,面子是自己給自己給的,不是靠別人給的,作為法官尤其要注意,自己從事的可是個“尊榮”職業,《法官法》啊還有什么司法改革建議都提到,“要讓法官更有職業尊榮”,靠什么,就靠漲工資和自己給自己發獎章,和這種低級語法錯誤硬傷處處的判決書?
真把法官當作一種“尊榮”職業,要點臉的話,這種法官早就該自己辭職了,或者被法院開除了,而不是像這樣被我們指著鼻子質問,卻還要裝作若無其事,當什么都沒有發生過,甚至于在那唾面自干的假裝自己有風度。
問題二
不服(2013)晉中中法民初字第19號判決,莊泰公司提起上訴后,山西省高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2016)晉民終574號裁定:
原審認定柳江武根據莊泰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向金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元轉款3000萬元(實際轉入3065萬元),但金聯公司在答辯中對該事實未明確肯定或否定,在質證時僅稱“記不清是否是王金元本人銀行卡”。莊泰公司要求核實收款賬戶是否為王金元個人,但未獲結果。
二審中,柳江武稱多轉的65萬元系與其他業務往來,但事實不清。省高院建議重審時追加王金元為第三人,并要求其舉證借款支付給莊泰公司及石健平的憑證。
1.請問晉中中院,省高院指出來的這個問題很復雜嗎,非得需要省高院的因為是高院的所以水平就更高的法官才能看得出來?借款給人,而且是這么大一筆的借款,需要有憑證證明借款已經實際發生,這么簡單的道理,即使是村口的老大爺、老大娘們都應該明白,你們晉中中院的法官不明白?
你們晉中法院對于事實的認定過程是這樣:莊泰公司要向柳江武借款3000萬——莊泰公司做出《授權委托書》,要柳江武向金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金元轉款——金聯公司“記不清是否是王金元本人銀行卡”,這樣的證據鏈條就已經完整了嗎?負責審理此案的韓錦芬法官,已經懶到連編故事都不等編圓了就下判決嗎?
一審過程中,莊泰公司要求核實收款賬戶是否為王金元個人,晉中中院為什么不同意?這是不是嚴重的程序違法,以及,晉中中院為什么要這么嚴重程序違法,這算不算枉法裁判的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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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莊泰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的真實性問題,這也是莊泰公司一直在主張,公安機關也一再受案偵查,涉及到這個借款合同和借款是否真實發生過的核心證據。省高院的發回重審裁定中也已經指出,2014年8月11日第一次的庭審中,莊泰公司就已經提出對上述印章進行鑒定,但未獲準許。
請問晉中中院,《民事訴訟法》里對這個是怎么規定的,莊泰公司有無權利申請進行鑒定,晉中中院為什么要給駁回,背后有什么見不得人的貓膩?省高院的發回重審裁定也認為,應該對借貸的行為人進行調查,以及對印章的真偽進行司法鑒定。法律的規定,和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在你們晉中中院怎么就都成了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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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于,在省高院發回重審的裁定后,你們晉中中院在重審的時候,對這個進行過司法鑒定沒,為什么?
3.莊泰公司在主張的,并且提供了證據,2010年4月10日莊泰公司原股東與石健平、田芳簽訂《股權轉讓書》,約定在股權轉讓款未付清前,印章由原股東持有;利用公司房產融資須經原股東同意并全程參與。
這樣一目了然的股權轉讓背景下的限制性條款——如果借款未經原股東同意,或實際用于石健平個人,則莊泰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關于這個,晉中中院在做出判決的時候,不管是采納或者拒絕,難道不應該給出理由嗎?這樣一個事關借款到底有沒有發生,到底是誰借了錢,誰應該為此承擔責任的又一核心問題,晉中中院為什么要選擇性無視,為什么不依法全面收集及審查證據?
而且,既然公司印章都還在原股東手中持有,石健平用來和柳江武簽訂借款合同的印章是哪里來的,是偷來的還是偽造的,法庭難道不應該進行調查嗎?庭審過程中已經發現了可能涉嫌犯罪的線索而視而不見,法官是否涉嫌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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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3000萬元借貸收據的問題。涉案出借款項的收據由柳江武出具,借款時間為2011年6月21日,但莊泰公司為柳江武出具收據時間為2011年11月15日,時間跨度長達近5個月,這個合理嗎?
這里邊存在的問題,即使山西省高院沒有如我在《二十二問晉中中院,可敢公開及正式回復》里提到的那么尖銳,但也意識到其中的可疑,專門問過,對于柳江武給出“因為有段時間找不到石健平”的解釋并不滿意,要求晉中中院對此細節做進一步核實——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山西高院當時并沒有興趣“查明真相”,但也不想讓自己顯得像晉中中院的韓錦芬法官那么無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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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的問題是,晉中中院的法官韓錦芬真就那么無腦嗎,還是別有它故?請晉中中院出來回應一下。
5.山西高院的發回重審里也已經意識到的問題:《借款協議》》約定,…… 逾期一個月,還應支付欠款金額30%的違約金;柳江武一審訴請,莊泰公司需要承擔900萬元違約金。但在本院認為(其實應該注明,是在晉中中院一審判決的‘本院認為’里——山西高院的法官的語文知識也需要補習一下)以及判項中均未涉及此項內容。重審時要根據訴請,全面審理并作出處理(這個地方也一樣,原文如此,山西高院法官的語文水平也有待提高)。
對于這樣一個柳江武起訴時的訴求,晉中中院在一審的時候怎么就給無視了呢,是因為韓錦芬法官看不懂起訴書嗎?法官如果連起訴書和當事人的訴求都看不懂,怎么就有能力審案子了?這種情況,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下叫disqualification ,法官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的話,要點臉的話就該趕緊自己辭職,或者法院如果注意自己的裁判質量和法官隊伍素質的話就該將這種法官趕緊辭退,或者開除。請問晉中中院,你們對自己的法官是怎么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這種水平的法官怎么就能不但當上法官,還能當上什么民三庭的庭長?晉中中院是不是想要告訴我們,你們那的其他多數法官還不如這個水平?
或者,以最大的善意理解一下做出這個一審判決的前民三庭庭長、韓錦芬法官,是不是因為自己也覺得柳江武太過分了,自己的判決已經對他足夠偏袒和對莊泰公司太不公平了,所以不好意思加上這個?還是因為擔心加上這個以后,擔心這個借貸涉嫌高利貸的可能更大,所以故意選擇性無視?
還是因為,韓錦芬是個良知未泯的法官,對于副院長梁曉峰的指示不敢違抗,所以故意在判決書中留下這么多低級錯誤,以方便和幫助莊泰公司在上訴過程中容易得到上級法院的支持,而給推翻原來判決? 真相到底如何,請晉中中院回應。
問題三
以我之見,山西省高院的這個(2016)晉民終574號發回重審裁定,對于晉中中院的那個(2013)晉中中法民初字第19號判決的評價還是太溫柔,以及給足了做出一審判決的晉中中院面子。按照省高院的這個裁定,晉中中院的一審判決好像就是什么水平不足、能力有限,有些該查的問題沒有查明似的。
果真如此嗎?接下來,我從對訴訟訴求的理解、證據認定、法律依據和法律適用、論證邏輯、審理程序是否合法、駁回申請的理由是否足夠和充分,分7大類,及22個子問題來一一請教,請晉中中院回應,這是法官的業務能力不足還是另有他故,是認識偏差導致的審判錯誤還是惡性的枉法裁判:
1.判決中對訴求的遺落和誤解
(1)遺漏違約金——原告柳江武訴求違約金9000000元,判決中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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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出訴求給利息——原告柳江武主張的是從2012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為止的利息損失,判決要求承擔從2011年6月21日起利息(假定原文中的錯別字‘上訴款項’應為‘上述款項’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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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決中總金額計算不詳——原告柳江武訴求總計51096000元,判決書只籠統要求支付本金30000000元,及沒有具體明確計算的利息損失。說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但是指的是什么時候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到底是多少利率,判決書中沒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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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證據認定
(1)莊泰公司提出,借款合同所蓋的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可能均系偽造,請求法庭組織司法鑒定。法庭無理及違法拒絕了莊泰公司的這一申請,再到“本院認為”部分說什么“現被告莊泰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書證中印章系私刻偽造,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實,對此本院難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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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說,這個法官不但無知,而且純屬流氓,請問晉中中院同意不?莊泰公司提供的證言,說公章一直在公司保存,這個是不是證人證言,法官如果不予采納,是不是需要給出理由?莊泰公司提供的《股權轉讓書》,約定在股權轉讓款未付清前,印章由原股東持有,這是不是佐證了莊泰公司證言真實性的物證,法官如果不予采納,理由是什么?莊泰既然提出了司法鑒定的申請,公章到底是真是假,一鑒定即可得知,法庭不予允許,然后說沒有“充足的證據證實”,這不是耍流氓是什么?
(2)關于借款支付證據,經法院審理查明部分,“原告柳江武根據莊泰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與王金元的銀行賬戶分次轉賬支付30000000元(30650000元”;再查明部分,“石健平陳述……借款打到了個人賬戶,但具體是誰的賬戶記不清”;到最后的結論,“本院認為”部分,“本院依申請從銀行調取的銀行轉賬記錄表明,原告依約履行了支付借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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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請問一下晉中中院,你們的法官審案子的時候是在夢游還是眼瞎、心瞎,腦子壞了,連當事人都記不清楚了的轉賬記錄,你們怎么就能給“認為”出來? 借錢給公司,卻轉至不知道什么人的個人賬戶,法院也不去核實用途;銀行轉賬記錄還莫名其妙多出來了65萬元,收據的日期更是晚于借款期,這么多的疑點,韓錦芬法官是頭那個啥還是什么啊,怎么就都看不見?
(3)關于石健平證言,我想問一下晉中中院的韓錦芬法官,他是你爹呢還是什么人,怎么對他的詢問筆錄,不經過庭審質證就可以作為能“證實”什么東西的證據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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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事實認定
(1)從本院認為開始,到“原告依約履行了支付借款的義務……故本案的借款事實屬實”,這個本院認為是從哪里認為出來的?明擺著的證據和事實,資金并沒有進入公司,而且轉入了的還是不知道什么人的個人賬戶,借款給公司的事實怎么就可以被認定為屬實了,中間的證據鏈條呢?
(2)關于股權轉讓,判決書里自己也寫著,不但有股權轉讓書約定,還有太原杏花嶺法院和太原中院的判決和裁定,這個關系到石健平能否代表公司對外借款的問題,韓錦芬法官竟然來了句“被告莊泰公司原股東與田芳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石健平簽訂的《股權轉讓書》是莊泰公司內部約定,該《股權轉讓書》的約定不能對抗與之進行商事活動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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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晉中中院,你們這個韓錦芬法官說的還是人話嗎?不但白紙黑字的文件,而且還有法院的生效判決,這個怎么就只能作為內部約定了?后面的那句,“原告有理由信賴莊泰公司為有獨立承擔義務的法人資格”又是什么屁話
——第一,原告信賴不信賴,和應該不應該、對不對、事情成立不,有什么關系嗎?第二,有什么人否認過莊泰公司的獨立承擔義務的法人資格嗎?第三,莊泰公司的法人資格應該由誰來行使和代表?這么個偷換概念和胡攪蠻纏,就能得出來后面的結論?
(3)關于利息和違約金計算的錯誤和遺漏,前面已經提過。
4.關于法律依據和法律適用
有個叫“表見代理”的詞,不知道晉中法院,和負責審理這個案子的韓錦芬法官們知道不?石健平利用股權轉讓,及在期間與柳江武簽訂所謂借款合同,這個到底符合不符合“表見代理”要件,晉中中院為什么不展開論述,到底是因為不知道這個法律適用呢,還是不敢運用這個法律適用,而在那空談什么“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認定”?莊泰公司在其的答辯中已經提到了這個法律適用,晉中中院為什么沒注意到,在那亂扯什么莊泰公司作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應該如何如何?晉中中院韓錦芬法官的這個判決,分明就是認可了石健平符合了“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但為什么就是不肯運用這個法律來具體說明一下,法庭是基于什么理由認可石健平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什么呢,怕什么呢,還是在隱藏什么?
5.論證邏輯充滿詭辯話術
(1)關于舉證責任,莊泰公司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稱如果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借款已經實際撥付,則法院應認定借款并未實際發生。判決為什么將舉證責任倒置,將責任歸結于莊泰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實”?老百姓都知道的“誰主張誰舉證”,到晉中中院就成誰辯解誰舉證?
(2)莊泰公司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稱如果行為人私刻偽造公司印章,將借款歸個人占有、使用,公司不承擔責任。莊泰公司有提供公安的受案通知,有提請求司法鑒定,老百姓都知道的“先刑后民”原則,到晉中中院這怎么就完全失靈,要用民事判決掩蓋、包庇可能的犯罪嫌疑?
(3)關于借款事實和責任承擔,請晉中中院自己看一下判決書,是不是為了偏向原告柳江武,而在不斷玩弄“循環論證”的詭辯話術?
(4)請晉中中院,或者韓錦芬法官出來回應一下,這個“抵押無效”,但是“保證有效”,運用的是什么邏輯,是不是腦子被驢踢了的才能有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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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判程序
(1)已經反復說過的,莊泰公司提出此事涉嫌犯罪,要求中止審理及移送公安,晉中中院為什么不予回應?
(2)第三人參與——“受理后,被告佳新公司及第三人石健平、田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請晉中中院回答,為什么不強制出庭,尤其是在莊泰公司已經提出申請以后?既然不讓他們出庭,怎么就可以認可石健平的筆錄作為證據使用?
(3)已經反復說過的,對于借款合同中所使用的公章和財務章是否偽造,莊泰公司請求司法鑒定,法庭為什么不允許?
7.駁回莊泰公司各項申請的理由是否充分合法
同樣已經反復說過的,整個案件,各種疑點重重中,不管莊泰公司方提交什么申請,或者什么證據,晉中中院都以“本院認為”否定。然后,再以“本院查明”的方式,幾乎完全復制粘貼了原告柳江武的說法,理由呢,依據呢?要么完全沒有,要么全部都在扯淡。
不但對莊泰公司,對金聯公司的辯稱的駁回也都是漫不經心,連說明都懶得說明,前面已經說過很多,不再贅述。
請晉中中院,或者韓錦芬法官出來回應一下,一個判決里出現這么多顯而易見的硬傷,基本上就是從頭錯到尾的大錯特錯,到底是能力問題,還是枉法裁判?
以上還僅是通過對判決書的形式進行審查,所發現的問題。通過形式審查就能發現的二十九個問題背后,晉中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為何系統性拒絕核查案件核心證據,為何對偽造印章的刑事犯罪嫌疑“保駕護航”,為何對柳江武的反常放貸行為視而不見,為何對柳江武不要求石健平個人擔保、接受空殼公司擔保的行為不予質疑,為何采信柳江武“房地局不辦抵押”的謊言,無視其實際具備抵押能力,為何對石健平違約后柳江武仍追加300萬放款的行為認定為“合理操作”,借款合同明顯造假到連借款利率都缺失,法官為什么還能完全視而不見,石健平怎么就能構成表見代理的要件為什么避而不談,劣跡斑斑、在訴訟中謊話連篇的柳江武怎么就能被按照善意第三人的所謂“有理由信賴”處理?
這十個左右的問題,大概就不是晉中中院可以回答,或者愿意回答的了,還是留待紀檢、公安、檢察等機關來挖掘真相吧。當然,晉中中院如果自己愿意回答,或者澄清的話,也非常歡迎。如果需要細節,請知會一下,我好在以后的繼續和不斷追問中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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