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司法拍賣是執行資產處置的常規途徑,但抵押資產經多次拍賣、變賣均流拍時,如何有效保障申請執行人權益?本期推介“法治宜賓·案例集萃”第五期《長寧某銀行與汪某等執行實施案》。本案明確: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進行資產處置,收取租金用于償還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精準界定了“以租代拍”資產處置方式的適用條件,厘清了執行和解與常規拍賣變賣的適用界限,對規范執行工作秩序、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具有重要指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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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某銀行與汪某等執行實施案
——“以租代拍”的資產處置方式的適用
編寫人 長寧縣人民法院 王嘯
案件承辦人 劉強
入庫編號 2024-17-5-101-003
關鍵詞 執行 執行實施 善意文明執行
以租代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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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長寧某銀行訴汪某、宋某、陳某、溫某、謝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判決,由汪某等五人向長寧某銀行清償貸款本金4460000元及利息等。判決生效后,因汪某等五人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長寧某銀行遂向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2月21日,該法院對抵押的資產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經一拍、二拍、變賣部分成交,長寧縣某銀行受償1473243元,其他資產均流拍。2023年1月28日,法院再次對抵押的剩余資產進行網絡司法拍賣 ,經一拍、二拍、變賣均流拍。為了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將紙上權益及時變成“真金白銀”,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資產處置新方式,通過實地勘察,摸清資產情況及周邊營商環境,組織雙方當事人磋商以“以租代拍”的方式進行資產處置,最終被執行人、承租人和申請執行人達成租賃協議 ,以“以租代拍”的形式處置了剩余案涉抵押房屋,被執行人減輕了償債壓力,申請執行人得到了租金,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
2023年3月28日,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剩余資產處置達成執行和解為由,作出(2023)川1524執恢26號執行裁定,中止本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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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進行資產處置,收取租金用于償還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于人民法院拍賣并流拍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然而財產本身具有使用價值,若解除查封、扣押,退還被執行人,那么該資產將處于失控狀態,被執行人也可能低價處置,不能實現財產處置效果最大化,從而不利于保護申請執行人的權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條規定可以將被執行人財產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五項規定,應當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
最后,“以租代拍”的資產處置方式,即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使“紙上權益”變成“真金白銀”,又使被執行人減輕了償還壓力,符合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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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進行資產處置,收取租金用于償還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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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第5項
執行: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2023)川1524執恢26號執行裁定(2023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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