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過程記錄
? 2024年9月17日協商全程有110出警記錄(黃鶴樓派出所),符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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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22條關于糾紛處理應全程留痕的要求?1。
? 黨政辦主任要求報110的行為,反映醫療機構對糾紛處理的程序規范意識,但拒絕在行政大樓派人陪同可能違反《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15條關于專人陪同的規定?2。
協商地點爭議
? 協商在行政大樓一樓大廳進行并采用免提電話,可能涉及《民法典》第1032條關于隱私權保護的爭議,需核查是否取得當事人明確同意?3。
? 醫患中心拒絕開具跨院門診處方的行為,需結合《處方管理辦法》第14條判斷其合理性?1。
二、證據效力分析
現有證據體系
? 110出警記錄可作為《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公文書證,具有較高證明力?2。
? 醫患中心50人路過的目擊情況,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確認證人資格?3。
證據補強建議
? 申請調取行政大樓監控錄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1。
? 固定醫患中心關于不開處方的書面說明(需加蓋公章)?2。
三、法律適用要點
賠償爭議處理
? 醫患中心拒絕改正多要賠償的主張,需結合《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4條審查病歷真實性?3。
? 擴大傷情指控需由人民醫院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64條)?1。
救濟途徑選擇
? 可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26條向衛健部門申請行政調解?2。
? 若協商無果,建議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準備起訴材料,重點收集:①100報警記錄 ②醫患中心書面回復 ③目擊證人證言?3。
四、風險提示
程序風險
? 黨政辦未派員陪同可能被認定為程序瑕疵(《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15條)?2。
? 醫患中心拒絕跨院門診需提供具體規范依據?1。
實體風險
? 擴大傷情指控需司法鑒定支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第8條)?3。
? 賠償金額需與《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對應?2。
建議下一步重點核查:①行政大樓監控錄像保存期限 ②醫患中心拒絕跨院門診的書面依據 ③黃鶴樓派出所出警記錄詳情。本案關鍵在于固定醫療機構拒絕協商的書面證據,為后續訴訟奠定基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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