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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之間陸續轉賬后一方以民間借貸關系主張對方償還借款,對方辯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不應償還,法院如何判?近日,漢臺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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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黃某、蔡某曾系同事關系。2020年1月至4月,黃某多次通過微信和銀行卡向蔡某轉賬合計296078元,后黃某以轉賬記錄為憑向蔡某主張償還借款,蔡某稱黃某向其轉賬是因幫助黃某操作投資平臺并非借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黃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蔡某向其償還借款本金296078元及利息33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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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黃某主張其與被告蔡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應就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已實際交付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現原告黃某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在被告蔡某舉證證明了轉賬系其幫助原告黃某操作投資事宜的情況下,原告黃某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黃某無證據證明轉賬系被告蔡某向其借款,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原告黃某訴稱其于2020年1月至4月期間向被告蔡某出借29萬余元,該借款金額較大,而原告黃某作為出借人沒有書面借款憑證,且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證人證言中亦無雙方關于借款起因、經過、借款期限、利息等相關內容,亦沒有向被告蔡某索要借款等能顯示雙方達成借款合意的證明材料,明顯不符合借貸常理,其以民間借貸關系要求被告蔡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原告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的成立要件有兩個:一是雙方有借貸合意,二是出借方已實際向借款方提供款項,兩個要件均需要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實踐中借款合同情形往往比較復雜,僅憑轉賬憑證不能直接認定借貸關系,但是考慮到部分當事人因種種原因未留下書面借貸憑證的情況,出借人直接證明借貸關系存在一定困難,故而在出借人提供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出借人就借貸關系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審判實踐中,如果被起訴一方否認借貸關系成立,原告承擔繼續舉證的義務,最終法院結合雙方舉證情況及案件事實,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作出判決認定。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如確實產生借貸事實,借貸雙方應盡量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等關鍵信息,最好是通過轉賬的方式交付借款,如通過現金交付,則應保留好收條等相關憑證以及聊天記錄、視聽資料等,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舉證不能。
供稿:劉 璐
編輯:王佳瑤
校對:劉 璐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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