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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海葡萄牙的企業而言,競爭訴訟是經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重要法律風險。葡萄牙憑借對原告友好的法律制度、專門化的審理法院及獨特的集體救濟機制,成為歐盟內競爭訴訟的重要管轄地。了解其競爭訴訟的核心規則、流程與關鍵要點,是企業有效應對風險的前提。本文基于葡萄牙競爭法相關規定,從核心基礎、訴訟流程、證據規則、費用成本、應對機制及改革趨勢六大維度,為企業提供實操性指引。
一、競爭訴訟核心基礎:管轄、資格與法律依據
(一)管轄法院與適用范圍
葡萄牙設有專門的競爭、監管與監督法院(簡稱 “競爭法院”),對純競爭法侵權索賠擁有專屬管轄權,涵蓋歐盟《運行條約》(TFEU)第 101 條(共謀限制競爭)、第 102 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葡萄牙《競爭法》(PCL)對應的第 9 條、第 11 條(濫用支配地位)、第 12 條(濫用經濟依賴)等侵權行為。若訴訟涉及非競爭法訴求,則由損害發生地法院管轄。
國際管轄方面,依據歐盟第 1215/2012 號條例,原告可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損害發生地、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需注意的是,母公司不能僅以與子公司構成經濟單元為由,在自身注冊地起訴第三方針對子公司的反競爭行為。
(二)原告資格與集體訴訟規則
任何因競爭法侵權遭受損害的自然人、法人均有權起訴,間接購買者同樣具備訴訟資格。集體訴訟方面,葡萄牙實行 “選擇退出制”(opt-out),企業協會可代表受損害會員提起集體訴訟,消費者組織也可發起消費者救濟集體行動,未明確表示退出的受害方自動納入訴訟范圍,判決結果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
(三)法律依據
競爭訴訟的法律基礎包括歐盟層面與葡萄牙國內法:歐盟層面有《運行條約》(TFEU)、第 1/2003 號條例、《私人損害指令》(PDD)等;國內法核心為《競爭法》(PCL)、《私人執行法》(LPE),后者全面落實了《私人損害指令》,并將適用范圍擴展至國內競爭法侵權及濫用經濟依賴行為。
二、訴訟全流程關鍵節點:從臨時救濟到最終判決
(一)臨時救濟
企業面臨緊急競爭侵權風險時,可申請臨時救濟,包括證據保全、禁令等。法院授予臨時救濟需滿足三個核心條件:一是存在 “緊急性風險”(periculum in mora),即若不采取措施,權利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二是 “權利可能性”(fumus boni juris),即原告的權利主張具有合理依據;三是比例性,采取臨時救濟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不采取措施的損害。例如,若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銷毀證據的風險,法院可能駁回證據保全申請。
(二)最終救濟
法院可作出的最終救濟包括兩類:一是損害賠償,涵蓋實際損失(damnum emergens)、預期利潤損失(lucrum cessans)及全額利息,賠償性質為補償性,無懲罰性賠償;二是協議無效宣告,認定違反競爭法的協議或合同條款無效且不可執行。
典型案例中,卡車卡特爾案的被告被判決向原告支付購車價 5% 的超額收費作為賠償,MAN 公司曾被判令支付 20.8 萬歐元(含利息);消費者集體訴訟中,被告曾同意向消費者支付土地測量服務費用 5% 的損害賠償。
(三)時效與審理周期
時效:訴訟時效一般為 5 年,自原告知曉(或應當知曉)侵權行為、侵權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 20 年。競爭機構調查期間時效中止,調查結束后 1 年恢復計算;參與調解等爭議解決機制期間,時效同樣中止。
審理周期:一審(競爭法院)通常需 2-3 年,復雜案件可能因等待公共執法結果而暫停;上訴至里斯本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需額外 2-3 年,近年葡萄牙司法效率呈提升趨勢,企業可申請優先審理以加快進程。
三、證據規則:舉證責任、披露與保密
(一)舉證責任與推定規則
一般遵循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但《私人執行法》(LPE)設置了多項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降低原告舉證難度:
1.葡萄牙競爭機構(PCA)或上訴法院的生效侵權裁決,構成 “不可反駁的侵權推定”;
2.歐盟委員會或其他歐盟成員國競爭機構的生效裁決,構成 “可反駁的侵權推定”;
3.卡特爾行為推定會造成損害,原告無需單獨證明損害與侵權的因果關系。
(二)證據披露
訴前披露:原告可在起訴前申請證據披露,用于評估訴訟可行性或準備起訴材料,但需滿足相關性和比例性要求;
訴訟中披露:法院可應一方請求,責令對方或第三方(包括公共機構)提交證據,但寬大處理聲明、和解文件等受特殊保護,不得披露;
不配合后果:拒絕披露或隱匿證據可能導致舉證責任倒置、不利推斷,甚至面臨罰款。
(三)保密保護
法院處理含商業秘密的證據時,將采取隱匿保密信息、秘密審理、限制接觸人員等措施。證人或當事人可主張商業秘密拒絕作證,但法院若認為證據對案件至關重要,可權衡利益后強制披露。
四、費用與成本:負擔、追償與資助
(一)費用構成與追償
法院費用:勝訴方可向敗訴方追償已支付的法院費用(如鑒定費);
律師費:勝訴方僅能追償不超過總訴訟費一半的律師費,超出部分需自行承擔;
惡意訴訟例外:若敗訴方被認定為惡意訴訟(如虛構事實、隱瞞關鍵信息),需全額賠償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及其他損失;
集體訴訟優惠:集體訴訟中,原告部分敗訴無需支付訴訟費,完全敗訴僅需支付 1/10-1/2 的常規費用。
(二)律師收費與第三方資助
收費規則:禁止 “純風險代理”(律師費完全依賴勝訴結果),但可約定 “成功費”(勝訴后額外支付的獎勵費用);
第三方資助:葡萄牙無明確禁止性規定,近年多起重大競爭訴訟(如 IO 訴萬事達、谷歌等案件)均采用第三方資助模式,已成為常見融資方式。
五、應對機制:和解、寬大處理與上訴
(一)和解
訴訟過程中,雙方可達成和解,和解協議需經法院合法性審查確認。集體訴訟的和解還需經檢察院同意,避免損害受害方利益;和解后,未退出集體訴訟的原告不得再向和解方主張權利,非和解侵權方不得向和解方追償。
(二)寬大處理
企業若參與卡特爾等侵權行為,可向葡萄牙競爭機構(PCA)申請寬大處理,獲取罰款豁免或減免,但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限制:寬大處理申請人無需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范圍限于自身直接或間接購買者的損害;
證據保護:寬大申請材料、聲明等不得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披露,僅可在特定情況下用于侵權方之間的追償。
(三)上訴
上訴路徑:一審(競爭法院)→里斯本上訴法院(專門審理競爭、知識產權案件)→最高法院;涉及憲法爭議的,可上訴至憲法法院;
上訴條件:取決于案件標的額及爭議事項,生效判決的法律適用問題是主要上訴理由。
六、最新改革
1.《私人執行法》(LPE)實施:全面落實歐盟《私人損害指令》,新增訴前證據披露、卡特爾損害推定等規則,大幅提升原告勝訴概率,推動競爭訴訟量激增;
2.ECN + 指令落地:強化葡萄牙競爭機構(PCA)的調查權(如擴大搜查范圍、延長信息調取期限),公共執法力度加強,預計將引發更多后續損害賠償訴訟;
3.集體訴訟指令(RAD):僅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類集體訴訟,競爭法集體訴訟仍適用原有 “選擇退出制”,葡萄牙仍是歐盟內集體競爭訴訟的友好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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