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
關于對2024年7-12月份無人認領的車輛依法處理的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在2024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交通執法過程中依法暫扣的部分具有交通違法的機動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第三項:“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7條:……被扣留的機動車年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以下機動車的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即日起持機動車合法證明到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接受處理,逾期將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附件:交通違法車輛名單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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