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完勞動合同就發現工作不適合,能直接走嗎?”“公司欠薪想離職,怕被索賠不敢提怎么辦?” 職場中,不少勞動者都曾被類似的離職問題困住 —— 既擔心 “直接走” 違法賠錢,又害怕按流程走被公司刁難。那么,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離職,又該如何正確離職呢?接下來,廣森小編將為您詳細解讀。
一、法律如何規定離職程序?
《勞動合同法》為勞動者離職設置了三種合法途徑,每種途徑都有其特定適用情形和程序要求。
1、協商解除是最為和平的方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方式下,雙方可就離職時間、工資結算等達成協議,避免潛在糾紛。
2、提前通知解除是最常用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則需提前三日通知。 這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在履行通知義務后也可離職。
3、即時解除是針對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當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二、直接走人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選擇“直接走人”這種看似簡單的方式,實際上隱藏著多重法律風險。
1、賠償責任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損失包括用人單位為緊急頂崗支付的額外費用、專項培訓費用的損失等。
2、工資扣發風險。用人單位可能以勞動者未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暫扣部分工資。雖然這種做法不完全合法,但會增加勞動者追討工資的難度和時間成本。
3、職業信譽影響。不辭而別可能影響個人職業信譽及后續就業。 尤其是在行業圈子較小的領域,這種不良記錄可能會對找新工作產生負面影響。
4、離職證明獲取困難。用人單位可能拒絕開具離職證明,而這份證明是辦理失業登記和下一份工作的必備文件。
三、不同情況下的正確離職方式
針對不同情況,勞動者應采取不同的離職策略,以最大限度保護自身權益。
1、試用期內離職: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通知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為保留證據,建議采用書面形式。
2、正式員工離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這三十天是給用人單位招聘和交接的緩沖期,勞動者應正常出勤工作直至最后一天。
3、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時的離職: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資、未繳納社保等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這種情況下,收集證據至關重要,包括工資條、考勤記錄、溝通記錄等。
4、未實際到崗工作的情況: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尚未實際到崗工作,也建議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意愿。
簽了勞動合同后不想干,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離職手續,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有助于勞動者在離職過程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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