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類刑事案件中,會計作為重要的財務人員,如果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清晰,容易陷入職業(yè)困境,下面就是發(fā)生在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的一起典型案例。
安徽省潁上縣金信擔保有限公司員工劉某某,因被法院視為“公司會計”負責資金登記管理,而被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而其申訴代理律師王向前則認為,劉某某退休前在一家金融機構從事后勤崗缺乏專業(yè)會計知識,且沒有相關財務工作經驗,到公司上班工作內容系臨時性記賬,不應被視為“公司會計”,同時質疑同案中和劉某某交替做同樣的工作的其他兩名員工為何未被追責。
如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的財會人員行為進行法律界定?罪與非罪,此案的判決曾在當地引起法律界和會計行業(yè)的關注。
公司負責人從事違法業(yè)務臨時工被認定共同犯罪
2019年5月24日,潁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向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潁上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潁上縣金信擔保有限公司從事高利放貸業(yè)務,為了吸收公眾資金,通過穎上百事通公眾號、58同城、店門頭LED屏、抽紙盒和抽紙杯以及口口相傳等方式對外宣傳,以給付月息1至1.5%利率向社會公眾吸納存款,截至2018年8月向社會公眾吸存資金1460.3萬元,其中515萬元未歸還。2009年左右,劉某某開始在該公司從事“會計”工作。
2019年10月27日,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26刑初476號判決書,認定劉某某在工作期間,明知公司無吸收資金資格,仍然擔任公司財會人員,對吸收社會資金進行管理登記,在犯罪中起到輔助作用。
根據判決書顯示,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認定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判決后,劉某某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上述判決,發(fā)回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的(2020)皖1226刑初57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劉某某的簡歷顯示,其長期從事會計工作,故應該具備辨別吸收資金行為合法與否的能力,其對本案犯罪行為并非不知情,其為他人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提供幫助,成為幫助犯,最終認定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違法所得196200元予以追繳。
隨后,劉某某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皖12刑終302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劉某某已刑滿獲釋,但她仍準備申訴。當地的多名群眾表示,劉某某平時為人謙和本分,在潁上當地一家金融機構后勤崗退休后不慎卷入此案而患上抑郁癥。案發(fā)后,面對周遭的閑言碎語,讓其不堪承受極大的壓力,夜不能寐,抑郁成疾。
劉某某認為,其僅僅是在某銀行潁上支行二級機構金融服務社從事過多年的后勤工作,本身不具有會計或出納等財會職能經驗,也沒有接受過財會知識的培訓,本身文化程度也不高,其工作內容就是日常記錄公司的營業(yè)流水賬,并非正規(guī)的會計工作,對公司從事的具體業(yè)務也不了解,工作內容均系不得不按照領導的示意實施的職務行為。
劉某某稱自己最開始在公司的工資只有400元,后來才漲到每月1800元,沒有任何獎金、提成等額外收入,明顯是一個臨時工的收入而非一個正式的“公司會計”。她表示,自己從未吸收過任何一名客戶存款和發(fā)展過任何客戶,也沒有做過任何個人宣傳行為,對公司吸收的公眾存款也沒有進行過管理和經手。
劉某某的申訴代理律師王向前認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觀行為是吸收資金的行為,而不是被認定的對他人吸收資金后進行管理登記的行為。并且法院沒有認定劉秀英所在單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僅認定單位相關負責人犯罪。劉某某與公司之間存在臨時工勞務關系,與公司負責人之間不存在臨時用工關系。公司相關負責人被追責不應牽連到公司臨時工。
王向前律師同時指出,基于同樣的事實,阜陽市中級法院作出(2019)皖12刑終768號刑事裁定書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阜陽市中級法院(2021)皖12刑終302號《刑事裁定書》又認定劉秀英構成犯罪。王向前律師堅持認為阜陽市中院的判決有些自相矛盾。
專家觀點:員工入職前應多方評估合規(guī)性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晨鶴表示,如果員工明知公司安排的工作是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仍然繼續(xù)工作的,那么員工很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公司安排員工的只是某一項具體工作,員工并不知悉其違法性質,那么工作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應由員工承擔責任。
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針對本案提醒廣大勞動者,員工尤其是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在入職前應通過多種渠道全方位了解目標企業(yè)的背景信息,如企業(yè)是否存在經營異常或違法違規(guī)的跡象等,也可借助行業(yè)論壇、社交媒體以及新聞報道等途徑,收集同行、合作伙伴等對該企業(yè)的評價。
專家表示,單位違法行為侵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對此法律的保護應當高于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因此,當企業(yè)對員工出現(xiàn)不合理的要求,員工可以進行拒絕或舉報。對拒絕從事違法行為的員工,用人單位不能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在此過程中,員工可通過錄音,留存發(fā)票、收據、銀行回單等憑證,保存好會議記錄、審批文件、電子郵件等途徑,保留好相應的證據,作為未來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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