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拜天地、辦喜酒,往往被視為夫妻關系的正式開端。然而,當情感的承諾與冷峻的法律條文相遇時,一個關鍵問題便浮出水面:只舉辦了隆重的婚禮,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當一方離世后,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其遺產?
法律給出的答案是清晰而明確的:通常情況下,不能。
一、法律的唯一憑證:結婚證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這句話奠定了整個婚姻法律體系的基石: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是確立合法夫妻關系的唯一法定方式。 婚禮、訂婚儀式、親朋好友的見證,都屬于社會習俗的范疇,能證明雙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但不能創設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
沒有結婚證,雙方的法律關系被定義為“同居關系”,而非“婚姻關系”。
二、法定繼承權的核心:配偶身份
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顧名思義,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誰有資格繼承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這里的每一個詞都是嚴格的法律概念:
配偶:特指持有合法結婚證的夫妻。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由于同居伴侶缺乏“配偶”這一關鍵法律身份,便被自然地排除在法定繼承人的序列之外。此時,如果去世一方沒有留下遺囑,其遺產將由他的子女、父母等法定繼承人繼承。
三、無法定繼承權,是否意味著毫無所得?
雖然不能直接以“配偶”身份繼承,但法律也并非完全不近人情。同居一方仍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獲得部分財產或遺產。
1. 遺囑繼承或遺贈:最有效的保障
這是最能體現逝者意愿的方式。
遺囑繼承: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指定將財產留給同居伴侶,那么另一方就可以依據遺囑繼承遺產。
遺贈: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任何人也可以通過遺囑將財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被稱為“遺贈”。同居伴侶完全可以作為受遺贈人獲得遺產。
2. 主張分割同居期間共有財產
在討論繼承之前,必須先厘清財產的歸屬。同居期間積累的財產,不一定都是去世一方的個人遺產。
如果房產、車輛、存款等是雙方共同出資購置或共同經營所得,這些財產屬于同居共有財產。
當一方去世后,同居伴侶有權先要求從這些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于自己的一半份額。剩余的一半,才屬于去世方的個人遺產,再按照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處理。
3. 作為“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適當遺產
《民法典》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如果同居伴侶在日常生活中,對去世一方盡了主要的扶養、照顧義務(如長期照料患病的一方),即使對方有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向法院主張分得“適當”的遺產,作為對其付出的補償和肯定。但這筆份額通常不會等同于法定繼承的份額。
及時登記規避繼承風險
從法律角度出發,僅舉辦婚禮未領證的“婚姻”存在諸多風險,在遺產繼承方面尤為突出。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男女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辦理結婚登記,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對于不具備結婚登記條件或不愿辦理登記的雙方,若希望保障對方在自己去世后的財產權益,應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財產歸屬。同時,對于同居期間共同積累的財產,建議通過書面協議等方式明確歸屬,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總之,遺產繼承權的取得需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婚禮不能替代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只有明確婚姻關系的法律屬性,才能清晰界定遺產繼承的權利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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