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立法沿革1979年刑法:未單獨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僅以非法狩獵罪(最高刑2年)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制相關行為。1988年補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增設“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最高刑7年,并將走私、倒賣行為按投機倒把罪或走私罪處理。1997年刑法修訂:明確設立“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最高刑提至10年以上。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整合原罪名,設立“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覆蓋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等全鏈條行為,并調整量刑標準。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2022年“兩高”司法解釋(法釋〔2022〕12號)。入罪門檻是涉案動物或其制品價值 2萬元以上(基礎刑:5年以下或拘役+罰金)。加重情節是情節嚴重(20萬-200萬元),5-10年+罰金;情節特別嚴重(200萬元以上),10年以上+罰金或沒收財產。從重處罰情形: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使用特種交通工具逃避監管;嚴重影響科研或二年內曾受行政處罰。例外:人工繁育技術成熟且規模化的物種(如部分鸚鵡、梅花鹿),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三、辯護核心觀點主觀明知抗辯:主張被告人未認識到動物為保護物種(需結合文化程度、交易場所等)。物種屬性抗辯:涉案動物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或CITES附錄;人工繁育且持有合法許可證(如《人工繁育許可證》)。鑒定程序瑕疵:質疑鑒定機構資質、檢材來源或價值計算方法(如未采用國家評估標準)。情節輕微辯護:價值低于2萬元;退贓退賠、未造成動物死亡;初犯、自首、認罪認罰等。四、典型案例(一)不起訴案例“25元鸚鵡案”(江蘇,2021):劉某等3人交易人工繁育的費氏鸚鵡(單只價值25元),原涉嫌犯罪。不起訴理由:鸚鵡為人工繁育且技術成熟,國家已試點專用標識管理,情節顯著輕微。科研人員網購虎頭骨案(遼寧,2023):黃某為科研網購老虎頭骨(價值超2萬元),涉嫌犯罪。不起訴理由:科研目的+自首+立功,檢察機關綜合評估后作相對不起訴。(二)緩刑案例韓某公案(海南,2025)韓某在國家公園內兩次捕獲三線閉殼龜(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只,價值10萬元,帶回家飼養。裁判觀點:初犯+認罪認罰+主動賠償生態損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5000元。姜某毒殺鳥類案(安徽,2021)姜某在濕地公園毒殺66只鳥類(含二級保護動物普通鵟)。裁判觀點:賠償生態損失4.49萬元+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罰金3萬元。五、總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呈現以下趨勢:從嚴懲治:以價值量化為核心,全鏈條打擊犯罪;分類管理:人工繁育物種逐步豁免刑事責任;寬嚴相濟:對初犯、情節輕微或特殊目的(如科研)案件從寬處理。一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能不能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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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未單獨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僅以非法狩獵罪(最高刑2年)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制相關行為。1988年補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增設“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最高刑7年,并將走私、倒賣行為按投機倒把罪或走私罪處理。1997年刑法修訂:明確設立“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最高刑提至10年以上。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整合原罪名,設立“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覆蓋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等全鏈條行為,并調整量刑標準。
二、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2022年“兩高”司法解釋(法釋〔2022〕12號)。入罪門檻是涉案動物或其制品價值 2萬元以上(基礎刑:5年以下或拘役+罰金)。加重情節是情節嚴重(20萬-200萬元),5-10年+罰金;情節特別嚴重(200萬元以上),10年以上+罰金或沒收財產。
從重處罰情形: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使用特種交通工具逃避監管;嚴重影響科研或二年內曾受行政處罰。
例外:人工繁育技術成熟且規模化的物種(如部分鸚鵡、梅花鹿),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辯護核心觀點
主觀明知抗辯:主張被告人未認識到動物為保護物種(需結合文化程度、交易場所等)。
物種屬性抗辯:涉案動物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或CITES附錄;人工繁育且持有合法許可證(如《人工繁育許可證》)。
鑒定程序瑕疵:質疑鑒定機構資質、檢材來源或價值計算方法(如未采用國家評估標準)。
情節輕微辯護:價值低于2萬元;退贓退賠、未造成動物死亡;初犯、自首、認罪認罰等。
四、典型案例
(一)不起訴案例
“25元鸚鵡案”(江蘇,2021):劉某等3人交易人工繁育的費氏鸚鵡(單只價值25元),原涉嫌犯罪。不起訴理由:鸚鵡為人工繁育且技術成熟,國家已試點專用標識管理,情節顯著輕微。
科研人員網購虎頭骨案(遼寧,2023):黃某為科研網購老虎頭骨(價值超2萬元),涉嫌犯罪。不起訴理由:科研目的+自首+立功,檢察機關綜合評估后作相對不起訴。
(二)緩刑案例
韓某公案(海南,2025)韓某在國家公園內兩次捕獲三線閉殼龜(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只,價值10萬元,帶回家飼養。裁判觀點:初犯+認罪認罰+主動賠償生態損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5000元。
姜某毒殺鳥類案(安徽,2021)姜某在濕地公園毒殺66只鳥類(含二級保護動物普通鵟)。裁判觀點:賠償生態損失4.49萬元+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罰金3萬元。
五、總結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呈現以下趨勢:
從嚴懲治:以價值量化為核心,全鏈條打擊犯罪;分類管理:人工繁育物種逐步豁免刑事責任;寬嚴相濟:對初犯、情節輕微或特殊目的(如科研)案件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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