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商標及不正當競爭審判庭副庭長蔣華勝撰寫的《著作權法中改編權侵權救濟的法律適用》一文,刊載于《人民司法》雜志2025年第13期。現予轉載,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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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著作權法所規定改編權侵權救濟的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均存在分歧。域外國家著作權法規定改編作品使用行為落入原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可資借鑒。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改編權保護范圍應當僅限于改編行為,改編作品使用行為應當落入原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人民法院應當厘清著作權法所規定改編權的規范意旨,在著作權侵權救濟中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裁判統一。
當前的著作權訴訟中,原作品改編權能否控制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已成為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著作權法注重對“作品的利用,以及對于經濟權利的保護”。改編權作為一項重要的經濟權利,強化了對作品財產權的保護。但改編權保護范圍如何確定爭議頗大,需要準確厘清和正確適用。
一、著作權法中改編權保護范圍之爭議
(一)改編權保護范圍之界定
所謂改編權,是指改變原作品而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作為著作權人首要的一項演繹權,也是著作權法賦予大多數著作權客體的一種專有權利。著作權的本質是行為規制,其對私人行動自由的限制程度較高。改編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著作財產權,屬于原作品著作權人對改編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法對具有獨創性表達所形成的作品進行保護,獨創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條件。由于作品著作權保護基于國家的公共政策和公共選擇,故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保護對象、權利類型和保護范圍均實行法定原則。改編作品具有獨創性,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達基礎上增加符合獨創性要求的新表達,致使新表達與原表達融合而成的新作品”。改編作品不是原作品著作權人與改編人共同作品或者合作作品,兩者之間的著作權能夠相互區分、互不隸屬,均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獨創性表達的作品,哪里有獨創,哪里就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是激勵作品創作的私法,法律賦予作品改編權是將著作權由作品發行市場拓展到演繹市場,強化了著作權保護。復制權派生出演繹權,擴大了著作權人對市場利益的控制范圍。演繹權通過將演繹市場的部分利潤分配給版權人,更好地激勵了作者從事創作活動,也提升了投資水平。改編權是平衡原始創作市場與二次創作市場之間利益的重要制度,原作品被賦予改編權能夠激活二次創作市場,為文化市場提供更多的作品,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精神需求。著作權法創設改編權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它提供一套制度化安排,這種制度安排提供市場主體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以及在必要情況下的司法介入。
(二)改編權保護范圍之爭議
改編權是著作權法中難以理解的“精靈”之一,不僅法律解釋觀點頗多,而且法律適用爭議不斷。概括來說,改編權保護范圍主要存在以下3種觀點:
1.改編行為說。改編權旨在控制他人對作品未經授權的派生創作行為。改編行為不僅包括對原作品內容進行改編,而且包括對原作品形式進行改編。改編人對原作品的改編應當獲得授權,未經許可對原作品進行的改編行為落入改編權保護范圍。第三人未經許可對原作品進行的改編行為侵害改編權。故此,改編權保護范圍在于控制改編行為。
2.改編作品使用(利用)行為說。改編權屬于演繹權范疇,改編作品屬于演繹的“二次作品”。改編作品的發表和利用依賴于原作品的許可。改編權保護范圍在于控制對改編作品的使用行為,但不包括改編行為。改編人未經許可使用改編作品,侵害原作品著作權,但改編行為本身并不侵權。他人未經許可改編原著作權人的作品,如果公開該改編作品,則會構成著作權侵權。侵害改編權的“前提是必須將演繹作品公開,并以此為基礎,對演繹作品復制和發行等行為”。故此,改編權保護范圍在于控制改編作品使用(利用)行為。
3.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利用)行為說。改編權作為一項重要的專有權利,為原作品著作財產權提供保護。改編權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改編行為,而且包括改編作品使用行為。未經許可改編他人作品并予以使用的,是侵犯改編權的行為。這意味著受改編權控制的并非單純的改編行為,而是對改編作品加以后續利用的行為,如發表、發行和公開表演。故此,改編權保護范圍在于控制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利用)行為。
上述3種觀點從不同視角論述改編權保護范圍。改編權保護范圍與該國著作權法的賦權方式密切相關,故法律適用應當依據本國著作權法規定才能得出正確結論。考察域外國家著作權法對厘清改編權保護范圍具有參考價值。
二、域外國家著作權法改編權保護范圍之進路
(一)域外國家著作權法改編權保護范圍之選擇
域外主要國家著作權法通過規定改編權或者演繹權來保護作品,并采取不同制度安排來實現作品市場價值。總體來說,改編權保護范圍選擇上,域外國家著作權法采取以下4種模式:
1.美國模式。《美國版權法》規定改編權法律制度,版權人享有獨立版權,改編人對合法改編作品也享有獨立版權,但僅及于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均落入原作品版權保護范圍。改編作品不適用于非法方式改編的作品,故法律對非法改編作品不提供版權保護。改編人未經許可的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侵害原作品版權,而非僅侵害改編權。被告未經授權而將他人的作品略加改編然后復制、發行,就會同時侵犯版權人的復制權、改編權和發行權。
2.德國模式。《德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作為演繹者個人的智力創作的對作品的翻譯及其他演繹,不管被演繹作品的著作權而如同獨立的作品受到保護;第23條規定,對改編作品或者其他改變,僅在經被演繹或者被改變作品的作者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表和利用。《德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改編權,改編作品受原作品著作權控制。無論改編作品是否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授權,改編人均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原作品著作權人不享有改編權,但對改編作品使用行為具有控制權,即只有在經過被改編作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改編作品加以發表或者利用。《德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保護范圍設定為使用改編作品,并不包括改編行為。改編作品使用行為落入原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改編人未經許可使用改編作品侵害原作品著作權。
3.日本模式。《日本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本法對二次作品的保護,不得影響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第27條規定,作者專有翻譯、編曲、改變表現形式或者改編為劇本、攝制電影及其他改編作品的權利;第28條規定,二次作品中的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二次作品的使用,享有和二次作品作者相同的、本小節規定的著作權。《日本著作權法》規定改編權制度,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受到原作品著作權控制。法律規定原作品著作權人與改編人分別對原作品和改編作品享有著作權,即演繹作品原作者對演繹作品的利用,享有與演繹作品同樣的權利。改編權保護范圍在于控制改編行為,改編作品使用行為則受到原作品著作權控制。改編人未經許可實施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害,即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出版和發行漫畫集,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演繹權和發行權。
4.英國模式。《英國版權、設計和專利法》第16條規定,版權人享有改編其作品及對改編作品實施第17條至第20條規定的行為(包括復制、發行、表演、播放、向公眾傳播)的排他權。改編權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改編行為,還包括改編作品使用行為。英國法規定改編權保護范圍相當廣泛,但改編權保護對象相對較窄,限于文學作品、戲劇作品等有限對象。根據《英國版權、設計和專利法》規定,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落入原版權人改編權保護范圍,“如果未得到原版權人許可,將可能構成版權侵權行為”。
(二)域外國家改編權保護范圍之評述
比較法視域下,上述主要國家著作權法均規定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落入原作品著作權控制范圍。《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3款規定,翻譯、改編、樂曲改編以及對文學或者藝術作品的其他變動應得到與原作品同等的保護,但是不得損害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2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批準對其作品進行改編、整理和其他改變的專有權。《伯爾尼公約》規定改編權保護范圍僅限于控制改編行為,改編作品使用行為由各國國內法確定。《美國版權法》《德國著作權法》《日本著作權法》《英國版權、設計和專利法》以及《伯爾尼公約》均對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提供各具特色的制度保障,以加強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由是觀之,各國著作權法通過立法方式來對權利進行法定化,在法律適用頻繁的情況下,采取封閉式立法模式效率更高。總體來說,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改編權保護范圍更接近《日本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可資借鑒。
三、我國著作權法中改編權保護范圍之厘清
(一)我國著作權法改編權保護范圍之檢視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權制度,立法者已明確改編權保護范圍的規范意旨,故此,改編權保護范圍需要通過梳理法律規范才能厘清權利邊界。1991年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改編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第十三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改編權制度立法表達存在路徑依賴,著作權法僅規定使用改編作品的行為規則,而沒有明確是否落入原作品改編權抑或著作權保護范圍。實務中,有法院認為,改編權保護范圍僅在于控制改編行為;也有法院認為,改編權保護范圍在于控制改編行為及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可見,法院可能對法律規范存在不同理解,導致法律適用產生分歧。正如學者所言,權利的屬性和內涵不僅直接關系到請求權基礎問題,還會直接影響責任承擔方式。
(二)我國著作權法改編權保護范圍之厘清
改編權作為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其“旨在規制他人挪用原作基本內容的作品改動行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權的規范意旨,即權利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對其作品進行的改編。也就是說,我國著作權法語境下,改編權保護范圍僅限于控制改編行為。若改編權保護范圍擴大到改編作品使用行為,則在解釋論上會違背著作權法規范設置,并造成制度扭曲。第一,紊亂著作權權利體系構造。著作權包含了人身權和財產權內容,是二元一體的一種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專有權利包括4項人身權與13項財產權。原作品著作權人主張改編作品侵害署名權的請求權基礎是原作品署名權,如果改編權保護范圍擴大到能控制改編作品的署名,則會出現著作權二元體系的紊亂,這不符合著作權法對權利體系所進行的制度安排。故此,改編權保護范圍不可能擴展至著作人身權。第二,錯配著作財產權體系構造。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復制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利,為著作權之外的所有人劃定了行為的界限。每一項專有權利均規定保護范圍,改編權即控制他人進行改編作品的權利,復制權即控制他人進行復制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控制他人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權利。若改編權保護范圍不僅控制改編行為,而且控制改編作品的復制行為、發行行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則意味著改編作品的復制行為、發行行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落入原作品改編權保護范圍,而不是原作品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范圍,這將違背了著作權法以專有權利控制特定行為的權利構造。故此,原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控制對改編作品的使用行為。第三,破壞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機理。著作權法需要在各主體之間維系必要且合理的權利或利益平衡。著作權法具有利益平衡機制,合理調整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利益。著作權法中存在“發行權用盡”原則、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存在“避風港”規則,均是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若改編權保護范圍能控制改編作品發行行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則會出現著作財產權限制虛置,破壞著作權所具有的利益平衡機理。故此,改編權保護范圍僅控制改編行為,原作品著作權控制對改編作品的使用行為。就此而言,我國著作權法的規范意旨在于,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落入原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改編人未經許可實施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侵害原作品著作權。這與域外主要國家著作權法所確定的規制相一致,且符合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我國著作權法已明確劃定各項專有權利的保護邊界,人民法院需要準確厘清改編權保護范圍來正確適用法律。
四、我國著作權法中改編權保護范圍之適用
(一)著作權法中改編權保護范圍之適用原則
知識產權是一種具有專有性特征的民事權利,專有性權利無非是排他性權利的另外一種譯法。知識產權屬于排他權,知識產權本質上屬于消極權利。人民法院對改編權侵權救濟應當堅持以下適用原則:第一,堅持專有權利控制原則。“權利”這個詞被用來指法律上得到承認和被劃定界限的利益,加上用來保障它的法律工具。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各項專有權利均是對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作品行為進行限制,改編作品的復制行為受到復制權控制,改編作品的發行行為受到發行權的控制,改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他人未經許可使用改編作品落入原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故此,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各項專有權利均是對許可或者禁止他人改編和使用作品行為的控制。第二,堅持著作權獨立保護原則。原作品屬于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改編作品也屬于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改編權控制的改編行為是在原作品基礎上進行的二度創作行為。原作品和改編作品均具有獨立著作權,可排除他人未經許可改編和使用作品,他人未經許可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著作權。原作品著作權可控制對原作品的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改編作品著作權可控制對改編作品的改編行為和使用行為。故此,原作品和改編作品著作權均應受到獨立保護。第三,堅持全面司法審查原則。版權并不是專權的結果,而是法律和正義的結果,因此版權應該是安全的。著作權人以侵害改編權或者著作權為請求權基礎主張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等訴求的,人民法院應對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堅持全面審查原則。由于改編權保護范圍難以控制改編作品使用行為,人民法院必要時應當根據著作權人的訴訟請求釋明被訴侵權行為落入原作品何種專有權利保護范圍。故此,人民法院應當以侵害著作權法律規范為基礎進行全面審理。
(二)著作權法中改編權保護范圍之適用規則
在著作權訴訟中,衡量侵權與否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看被訴侵權“作品”中,是否以非獨創的方式包含了版權人原作品中的獨創性成果。人民法院審理侵害改編權或者著作權案件時,應當采取“三步式”適用規則來判定侵權成立:第一步,確定請求權基礎。任何侵權主張的成立均有賴于外延確定的權利基礎的客觀存在。著作權人主張侵害改編權或者著作權時,應當明確主張侵權救濟的請求權規范基礎。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著作權人主張作品的保護對象、權利類型以及保護范圍,以確定原告的請求權基礎。第二步,適用侵權認定規則。“實質性相似+接觸”是著作權侵權行為認定的重要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裁判中,一般從作品視角以“實質性相似+接觸”規則為手段來判斷兩部“作品”表達構成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以確定落入著作權保護范圍。第三步,審查被訴行為落入著作權保護范圍。著作權侵權應當從行為視角來審視落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被訴行為具體落入著作權中何種專有權利控制范圍來確定侵害原告著作權。正如學者所言,一項得到明確表述并獲得公開的規則使得公眾得以能夠判斷其公正性。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裁判時,并非要拘泥于上述步驟順序,可根據具體案情靈活把握。諸如,原告以文字作品改編權或者著作權被侵害請求救濟時,人民法院一般會按照下列情形適用規則進行侵權判定:一是被訴侵權對象與文字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則不落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二是被訴侵權對象與文字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則落入著作權保護范圍。就著作權保護范圍來說,圖1展示文字作品著作權與改編的電影作品、美術作品以及游戲之間的權利控制關系: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對電影作品享有改編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對美術作品享有改編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對游戲享有改編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文字作品沒有展覽權、出租權,展覽美術作品、出租游戲光盤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同理,就電影作品著作權與改編的美術作品以及游戲之間的權利控制關系而言,電影作品著作權人對美術作品享有改編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電影作品著作權人對游戲享有改編權、復制權、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見圖1)。
需要說明的是,因履行改編合同引發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著作權人與改編人簽訂作品改編合同,約定著作權人授權改編人對其作品進行改編,但未約定改編作品使用方式,后因使用改編作品引發著作權人以改編人侵害改編權或者著作權提起訴訟。對此,《伯爾尼公約》第14條第2款(b)項規定,除非有相反約定或者特殊規定,一旦作者同意將其成果納入影視作品后,就不能再反對將影視作品加以復制、發行、公開放映、有線傳播、無線廣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傳播,以及為影視作品配上字幕或配音。我國著作權法對此情形未作規定,可予參照適用。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改編合同訂立目的來認定是否構成侵權,除非合同明確約定不得使用改編作品,否則可以認定使用改編作品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改編作品的目的在于使用,一般應當默示改編人具有使用改編作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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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原作品著作權控制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示意圖
(三)進一步完善著作權法中改編權侵權救濟的法律適用
法律規定具有強制力乃是法律作為社會和平與正義的捍衛者的實質之所在,因此法律規范的有效性問題乃是植根于法律過程之中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保護進行了制度安排,這是進行司法裁判的法律基礎。在著作權訴訟中,著作權人可以通過主張原作品的發表權、復制權、傳播權等控制演繹作品的發表、復制和傳播,而無需主張演繹類權利。法律上的裁量性決定必須以存在法律授權為條件。人民法院應當準確理解著作權法的規范意旨,判斷改編行為及改編作品使用行為是否落入原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原作品改編權僅能控制改編行為,未經許可亦無法定除外情形對演繹作品進行復制或發行在侵權定性時應當認定為構成對復制權、發行權的侵害,而非改編權的侵害。
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未到達其目標的規則不可能永久地證明其存在是合理的,而正義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標和目的。人民法院必須準確理解法律原意,正確適用法律規則以實現規則之治,善法之治。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或者典型案例等形式來加強對全國法院的審判指導,力求準確適用法律來統一裁判尺度,促進著作權保護高質量發展。
文 | 蔣華勝
*本網絡發布版已刪除腳注和參考文獻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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