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實施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該罪名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什么名義
這是該罪的首要特征實際上就是“理由”“由頭”“原因”。在經濟犯罪領域,只要是與詐騙有關聯的罪名,通常都是有“以什么原因”這一要素的。例如,詐騙罪一般意義上都會存在犯罪嫌疑人以什么樣的名義吸引他人的注意并使其參與其中;集資詐騙罪是以什么名義讓他人加入投資隊伍中;以什么名義讓他人相信你、相信這個項目,自愿地掏出錢給到項目或平臺中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以什么名義”,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
二、是否有“入門費”
這是一項很重要的特征。因為關于“入門費”問題,也是傳銷犯罪區別于其他相鄰近罪名的主要特征。例如,該罪名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在于傳銷犯罪有“入門費”一說,另外兩個罪名沒有“入門費”,也就是沒有把“入門費”作為一項門檻或者加入組織或平臺的條件。傳銷犯罪的“入門費”是指要求參與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三、組織層級
這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最突出的形象特征。和其他相鄰近罪名最主要的區別就是人員形成層級和人數問題。這種層級和人數關系,像金字塔一樣,越往上級別越高、越頂尖,越是下線層級人數越多,呈現“裙帶”樣狀。其他罪名則沒有此特征。其他相臨近罪名參加人員雖然人數眾多,但沒有組織性,沒有形成層級的“裙帶”關系。只有傳銷犯罪,它要求參與人員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形成上、下級“裙帶”關系。對于組織、領導者,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四、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這是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最核心的特征。這種特征在表面上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如果不是研究人員,或者不是模式或平臺的頂層設計人員、整個模式掌控人員,是無法得知此要件內容的。大多數參與人員,只是覺得自己加入此平臺就可受益,可從下線人數中獲得計酬依據,但是這種計酬依據是來源于下線人員的增加,還是來源于下線人員的銷售業績,大多數人不清楚也不了解。這也是容易讓絕大多數人無法有效掌握該罪名核心內容的主要原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就是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
五、是否引誘、脅迫他人參加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是外在表現特征,其內在原因是因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計酬或返利依據建立在人員數量增加之上。因此,就需要加入人員不斷地發展下線人員,通過從下線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購買商品所支付的費用中獲得計酬,這是循環反復的。參加人員通過引誘、脅迫他人繼續發展新人員,實則是做大自己的業績。下線人員停止增加,他的計酬業績就會中斷,因此,需要不斷地發展下線人員。
六、是否騙取財物
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為隱蔽的特征。傳銷犯罪中有一種現象,沒有人會說自己是在騙取他人錢財,也沒有一位加入人員說自己是受害人。從表面上看,很難發現傳銷活動是在騙取他人錢財。但是,懂得經濟學和法律學的人,經仔細研究和辨別,就會發現這種傳銷活動的平臺或模式不會長久,很難長遠維系,終有一天會破滅。到那一天,頂層設計人員和掌握資金的最上層組織、領導者,就會攜帶資金逃跑、揮霍資金、轉移資金,下線人員的錢款無法追回。這樣一來,只要案發,就會成為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嚴重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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