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交易與家庭關系交織的領域,虛假的意思表示會因違背真實意愿而歸于無效,更可能成為撕裂親情的利刃。律師從參與北京某法院審理的兩則案例出發,分別從法律裁判與糾紛調解的角度,揭示了虛假行為的法律后果,也展現了在維護權益的同時守護親情的智慧。分別從法律裁判與柔性調解的角度,清晰界定了虛假行為的法律后果,也為 “法理框架下守護親情” 提供了實踐樣本。
一、柔性解紛:房產糾紛中的親情守護之道
王女士為解決孩子就學問題,計劃購置北京市某房產(下稱 “房產 A”),因受北京購房限購政策限制,與母親李女士協商后,以 “買賣” 形式將房產 A 過戶至李女士名下,實際購房款由王女士支付,房產 A 也一直由王女士控制,雙方未簽訂書面代持協議。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李女士拒絕配合將房產 A 轉回王女士名下。王女士擔心母親年事已高、兄弟姐妹眾多,后續可能衍生更多權屬爭議,遂委托律師起訴,要求確認代持關系并返還房屋。承辦律師并未局限于 “勝訴” 目標,而是以 “化解矛盾、守護親情” 為核心,采取了三步柔性解紛策略:
首先,夯實證據,還原事實:調取房產 A 原始購房登記材料、過戶變更手續,證明王女士是實際出資人與控制人;收集家庭群聊記錄、通話錄音,還原 “代持合意” 的形成過程;整理北京購房限購政策文件,佐證 “以買賣形式代持” 是無奈之舉,構建完整的 “證據鏈”,為調解奠定法律基礎。
其次,采取聯動多方,軟化態度:庭審前向法官說明家庭矛盾背景,爭取法院對 “和解優先” 的支持;庭審中借助法官釋法,讓李女士理解 “代持關系的合法性” 與 “王女士的真實訴求”,緩解其對 “房產失去控制” 的擔憂。
同時通過共情溝通,重建信任:律師以 “晚輩” 身份與李女士溝通,傾聽其對 “房產安全感” 的需求,解釋王女士 “為孩子就學購房” 的初衷,消除 “女兒爭奪財產” 的誤解。最終,李女士同意配合過戶,為降低訴累,律師建議王女士先行撤訴,雙方自行辦理過戶手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準許撤訴,律師陪同母女完成過戶,親情裂痕得以修復。
案件本身并不復雜,但跳出了 “非黑即白” 的訴訟思維,證明家事糾紛的解決需兼顧 “法理” 與 “人情”。房產是家庭生活的物質載體,但親情才是 “家” 的精神內核。當權屬爭議與親情交織時,柔性調解比強硬裁判更能實現 “權益與情感雙贏”—— 既通過證據明確了房產歸屬,又以溫和方式避免了家庭關系的徹底破裂。同時,律師也要提醒大家注意,案件猶如雙面鏡,一面折射出家事糾紛解決中 “法理與溫情并重” 的重要性,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路徑。另一方面,也映照出法律對虛假民事行為的否定態度,明確了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底線。
二、虛假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劉甲、劉乙與劉女士系兄弟姐妹關系,三人父母為劉父、劉母(均已去世)。2001 年,劉父因危舊房改造與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協議,后于 2004 年取得北京市某區某房屋(下稱 “案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劉父名下。2011 年 11 月,劉父與劉女士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30 萬元價格轉讓案涉房屋,次年 12 月劉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庭審中劉女士自認,未實際支付 30 萬元購房款,該 “買賣” 實質是父母以交易形式將房屋贈予自己,并提交了劉父、劉母的視頻及錄音文字整理稿佐證。劉甲、劉乙以 “未經劉母同意、損害繼承人權益” 為由,訴請確認《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劉父與劉女士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雖形式完備,但無實際購房款支付,結合劉女士提交的證據可認定,雙方真實意圖是 “以買賣名義實現房屋贈予”,買賣合同僅為隱藏真實民事行為的 “形式載體”,屬于典型的虛假意思表示。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該《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件受理費由劉女士負擔。這一裁判明確了房產交易的核心原則:合同效力的認定以 “真實意愿” 為根本。無論是以 “買賣” 掩蓋 “贈予”,還是以 “交易” 規避其他法律規定,只要缺乏真實的交易合意與價款支付,合同均會因 “虛假性” 被否定。此類判決不僅維護了物權變動的合法性,更警示家庭成員:試圖以虛假合同處分共有財產,不僅無法實現目的,還可能激化家庭矛盾,損害親情根基。
三、兩則案例的啟示:房產糾紛中的 “法理底線” 與 “親情溫度”
從王女士與李女士的代持糾紛撤訴案,到劉甲、劉乙與劉女士的合同無效案,兩則案例形成了鮮明對比與互補:前者以邊界柔性調解展現 “親情優先” 的智慧,提供了 “解紛不傷情” 的實踐路徑;后者以法律裁判劃定 “虛假交易無效” 的底線,明確了家庭成員處分房產的合法性。
對家庭成員而言,這兩則案例帶來雙重啟示:一方面,在房產處分中應恪守法律原則,避免以虛假合同規避規定或損害他人權益,須知 “違法求利” 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更可能讓親情陷入無法挽回的僵局;另一方面,當矛盾發生時,應優先選擇 “溝通 - 調解” 的柔性方式,若需借助法律途徑,也應選擇注重 “親情修復” 的專業服務 —— 畢竟,房產可以過戶、合同可以無效,但斷裂的親情,需要更多耐心與溫度去彌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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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宋釗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宋釗
宋律師婚姻家事專業型律師,親辦婚姻家事案件300+擅長談判、調解、訴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法學理論功底扎實,熟悉民商事、家事法律法規,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具有十余年公司法律顧問及律師事務所執業經驗,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及家事法律服務經驗,辦理大量民商事訴訟案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300余件。
宋律師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領域多年,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敏銳的案件分析能力及優秀的庭審應變能力。擅長與法官及當事人進行有效溝通,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制定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案,盡力促成當事人以最合理的方式解決爭議。善于運用深厚的法律功底和靈活的辦案技巧,通過情理交融的方式制定代理思路,最大化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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