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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房產作為家庭核心資產,其分割問題往往是爭議的焦點。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深入實施及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司法裁判規則在平衡財產原始出資與肯定家庭貢獻之間呈現出更為精細化的趨向。對于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規則,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張永國律師結合現行法律體系及最新裁判規則,梳理核心法律要點,供大家參考。
夫妻間給予房產的裁判規則
已辦理轉移登記的房產分割考量。根據《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同時,法院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這一規則改變了以往"加名即平分"的簡單邏輯,既不能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也肯定對家庭付出的價值。
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約定處理。對于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但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的情形,《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這意味著給予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欺詐脅迫情形下的撤銷權。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給予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補償數額的確定因素。法院在確定補償數額時,不以出資比例為準一標準,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子女孕育情況、離婚過錯、家庭貢獻等因素納入綜合考量體系。
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的分割規則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處理。根據《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這一規定保障了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但同時要求法院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雙方父母出資的處理。對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的情形,《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補償比例的浮動規則。以雙方父母出資比例為2:8為例,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補償比例并非一定為20%,可能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出資來源的證明責任。主張出資為借款或附條件贈與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約定存在,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離婚房產分割糾紛的妥善處理,不僅需要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的裁判規則,更需結合具體案情理性應對。隨著司法解釋的不斷完善,司法實踐正從形式公平邁向實質正義,既保護物權原始出資,也認可家務勞動價值,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與家庭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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