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院搞的“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問題解答”等,實為“土司法解釋”。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此應加強審查,不能失守、失查、失職、失權。
?各省院應嚴格按“法案”形式走,把路徑依賴寫在判決書中,把經驗寫在判決書中,回歸審判本職,而不是這樣通過“土司法解釋”的方式變相“造法”。
法不離案,案不離法。有案有法,無案無法,無案不造法,這就是“法案”路徑依賴的重大價值。
?這個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了,希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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