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所有的行政執法中執法人員都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少于兩人的法律后果如何?
來源:農法實務 2025年08月18日 10:34 陜西
2021年7月15日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都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少于兩人的法律后果如何?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這些問題。
一、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后,是否在所有的行政執法中執法人員都不得少于兩人?
早在舊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規定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但是當時這個規定只是在一般程序中的規定,未對簡易程序進行限制。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但是在2021年7月15日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屬于一般性的規定,該條對于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同時具有約束力,雖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未進行修正,但是其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因與《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相沖突,不能適用。
目前我國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反壟斷法》《海警法》《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出入境管理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旅游法》《慈善法》《郵政法》《統計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期貨和衍生品法》《證券法》《保險法》這16部法律明文規定,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只有《行政處罰法》(2021)第42條第1款保留了例外條款,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立法精神,總體上應當這樣把握:任何執法活動,執法人員都不得少于兩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所以原則上要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一是為了相互監督,防止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二是為了相互配合,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三是有利于有效應對突發事件。
二、執法人員少于兩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樣的?
2021年7月15日新的《行政處罰法》實施,而在2020年開始裁判文書網已經很少,所以根據新《行政處罰法》作出的裁判文書較少,小編只能是結合2017年修訂版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進行檢索,執法人員少于兩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執法人員少于兩人,獲取的證據應依法排除
案例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行再8號行政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取證人表明執法身份。”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對廣安區公安分局詢問段志輝的筆錄,不能確信是公安人員非單獨詢問形成,違反程序規定,證據收集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該詢問筆錄上署名杜媛媛的民警,在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政府法制辦詢問中,承認其在段志輝詢問筆錄上簽名,但聲稱沒有看過筆錄,沒有參與對段志輝的詢問及記錄。
案例二、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04行終68號行政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的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詢問時,應當有兩名執法人員進行,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相關工作證件,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上訴人安順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在對被上訴人陳珍和證人陳某某調查詢問時僅有一名人民警察執法,并且在《詢問筆錄》上代簽其他未在場執法人民警察的名字,上訴人的執法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上訴人的違法執法行為,導致因違法采集的證據不能使用,從而導致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不足。
案例三、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5行終134號行政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本案中,上訴人作出處罰決定認定上訴人酒后駕駛機動車,提交了酒精測試條予以證實,但該酒精測試條上顯示劉鳳軍一名民警簽字,依照上述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因此,上訴人一名執法民警檢查被上訴人是否為酒后駕車時的執法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該執法程序違法導致的后果是其取得的被上訴人酒后(血液酒精濃度為57.9mg/100m1)駕車的證據即酒精測試條直接無效。
(二)執法人員少于兩人,作出的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處罰決定應該撤銷
案例一、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7行終399號行政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五十一條亦明文規定,行政機關開展調查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執法人員。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違法停車行為進行拍照取證并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的行為,屬行政執法行為,而并不僅僅是對違法行為的證據采集,該執法調查工作由一名協警單獨進行,顯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程序違法,其據此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依法應予撤銷。
案例二、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3行終30號行政判決書:行政處罰應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2009年)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對于證件的定義,環境保護部于2015年4月23日印發的《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該規范第九條規定“現場檢查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場的,應當向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告知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和配合調查的義務,告知其拒絕、阻礙、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案中,麟游縣環保局在2017年4月26日、5月12日的檢查,及隨后的調查中,均未依照《行政處罰法》和《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的規定,由兩名以上的有執法證件的人員進行,故其行政處罰過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案例三、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行終551號行政判決書: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本案中,泰州市教育局在2017年6月13日對相關人員詢問時,兩名參加人員中有一人沒有相應執法證件,明顯違反上述規定,亦屬于程序違法。
從上述六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時,如果執法人員少于兩人,要么是收集的證據會被排除,處罰決定會因證據不足被撤銷,要么就是處罰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處罰決定被撤銷。
2021年7月15日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節點,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后,一人執法將告別歷史舞臺,尤其是在交通安全執法領域,一名交警在拍違章、貼罰單的情況將不會在發生,雖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還未修訂,但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名交警已不能在進行執法。隨著群眾法治意識的提升,執法人員沒有執法證,執法人員不足兩名,群眾也是有權利拒絕配合執法行為。希望各執法單位的執法人員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
轉自:神州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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