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旅游本是開心事,可要是簽好合同后,旅行社沒改行程、沒加服務,卻突然要收額外費用,這事兒誰碰到都鬧心。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告訴大家,其實這種臨時加價行為,很可能已經算欺詐了,咱游客有權利要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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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況,先別慌。第一步要把證據留好,比如和旅行社簽的合同、對方收額外費用的票據、聊天記錄或錄音,這些都是維權的關鍵。接著可以先找旅行社協商,明確要求退掉多收的錢,并且按規定要三倍賠償。要是旅行社不配合、協商不成,就找當地的旅游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讓他們幫忙協調。
要是以上辦法都沒用,也別放棄,還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向法院起訴,讓旅行社承擔應有的責任。大家要記住,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隨便讓渡,真遇到解決不了的難題,及時找專業律師咨詢準沒錯。如果還有其他疑問,也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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