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文
某地財政當年有錢時,每年為小區支出物業費上千萬,現在沒錢拖欠物業費了,結果被物業公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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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上千萬的物業費,是我曾經對一家大型房企小區的概念。當時,有位街道干部說到該小區有物業糾紛,細聊才知物業費有1000多萬元,難怪讓人眼紅?看來,物業管理真是一件難事,不管收不收得到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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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過緊日子是一個目標,更是一個要求,已然成為地方和單位花錢的重要規定。
除了以“三公”經費為主的花費之外,一些項目開支也漸漸地進入過緊日子的視野。
據半月談報道,中部某縣對本轄區拆遷安置小區進行摸底,發現部分拆遷安置小區物業費長期由所在地財政承擔,每年物業費合計支出上千萬元。因拖欠相關小區物業費,當地某鎮政府被物業公司起訴。這實際上是財政資金社會保障兜底職能泛化,未及時調整支出項目所致。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按照媒體的報道,一些地方縣級財政收支矛盾突出,存在部分財政支出項目效益低現象,這些支出項目主要產生于之前財政收入增長較快時期,當財政收支情況變化時,項目卻沒有隨之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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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類似這樣的開支,當年有錢時,可能就不會有那么“緊”,也沒有引起太多關注。現在財政沒錢了,應該“緊一緊”,到了調整的時候了。
這就引出兩個問題:一是即使地方財政有錢,是不是就可以為居民小區物業費買單呢?
二是地方財政給小區物業費買單,是出于兜底福利之需要,還是可能涉及糾紛和信訪維穩問題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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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一個問題,如果說財政可以為小區物業費買單,那么,小區自治還需不需要?物業公司市場化還需不需要?
所謂自治,就是自己管自己,不能什么都要政府來管;所謂市場,也是同樣的道理。這樣的管理與費用,該不該由公共財政來買單?
而且,拆遷安置小區可以買單,老舊小區等其它小區要不要買單。因為老舊小區也有困難人群,同樣符合兜底福利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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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可能讓地方財政買單的,或許是小區的糾紛和信訪維穩問題。
按照一些地方這些年來的操作,大凡拆遷安置小區,都不是什么建得好、管得好的小區。至少我去過的拆遷安置小區,都有點“老破小”的味道了。
那么,最大的問題是什么?大抵就是房屋質量、小區辦證等問題,有的問題還不少。如此,怎么可能讓小區業主主動去交物業費呢?尤其有些小區主體業主是從失地農民轉型而來,從來就沒交過物業費,很難一下子接受這種管理?
于是,財政在這個時候發揮了功能,通過支付物業費的方式,來解決小區的物業糾紛難題。
有一個安置小區,建成時間十多年了。多年來一直為物業糾紛所困擾。主要原因就是小區房屋質量、公共設施配套、房屋辦證等問題,導致小區業主上訪,并且拒交物業費,衛生、停車、安全、物業管理秩序混亂。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街道、社區一方面是解決小區公共設施建設問題,比如擴建并規范停車位,實施地下管網改造,大門人車分流改造,建立電動車充電設施,最大限度地解決小區業主的需求。
另一方面是逐步推行市場化管理,也就是引入物業公司。
但是,在物業費收取的過程中,困難重重,最為主要的因素就是小區房屋因建設和稅收等遺留問題無法辦證,使得小區業主在房屋交易、貸款、過戶等方面出現問題,為此,地方財政決定承擔該小區的物業費,時間暫定5年。
可是等時間到了之后,一些問題依然沒有解決,要想收取物業費,就遇到了難題。而且大家都免費習慣了,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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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糾紛和信訪維穩問題方面,一直就有個說法,“花錢買平安”。
怎么理解這個“花錢買平安”?是對的還是錯的?
我以為要辯證來看待。從預防控制的角度來看,花了一些錢,達到了防止和減少糾紛信訪維穩問題的目標。如就業、教育、醫療、治安等民生開支。這種錢屬于“治未病”方面所花的錢,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就像有人為了防止得病,花錢做健身、體檢,等等。這應是沒有問題的。
還有,從解決問題的角度來看,花了一些錢,也是達到了解決信訪維穩問題的目標。這種錢可能屬于“治末病”方面所花的錢,應該也是沒有問題的。
只是這當中的錢,有哪些是該花的?有哪些是不該花的?花了是不是就解決問題了。
這可就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了。就像醫生已經給一個病人出具了“無解”的診斷結論后,你還治不治?花不花這個錢?
我想,有的是會花的,一為心安,二為奇跡,三為責任。
當然,最受詬病也傷透腦筋和精力的,恰是那些無理訴求及為其所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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