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類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金融安全,其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
2020年至2024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3.02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22.09萬件。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遴選發布6個相關典型案例,引導社會公眾提升反洗錢意識,自覺遠離和抵制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內的各種洗錢類犯罪。
案例1
準確識別以虛擬貨幣等手段實施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安某某等三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幫助犯罪資金轉移,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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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依法嚴懲利用大額黃金交易實施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額黃金交易方式轉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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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依法嚴懲假借廢品回收從業便利
長期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
陳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鋪路鋼板來源不明,結合社會常識、工作閱歷等,足以判斷鋪路鋼板系犯罪所得,其代為銷售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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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
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理
在某案件中,存在上游犯罪非法采砂的地點不清、非法采砂的行為人未到案的問題,經法院審查,認定涉案海砂系他人非法采礦所得,上游犯罪事實成立。朱某、劉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結伙予以轉移、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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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嚴格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
并準確界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信罪
在某案件中,法院在綜合考察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內容、提供幫助的類型和方式后,撤銷一審判決對滿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認定滿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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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全面、準確評判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
在某案件中,法院綜合案情及被告人認罪認罰和退繳違法獲利的表現,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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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跡雖一時,隱罪終有罰
警惕掩隱罪,筑牢法治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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