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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轉賬,
將萬元月薪偽裝成五千多元“合同工資”。
一旦員工被辭退或遭遇工傷,
社保縮水、補償腰斬!
而微信記錄、銀行流水、手機錄音,
皆是刺穿謊言的關鍵鐵證。
近日,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2年7月20日,張某入職某釧公司擔任焊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張某試用期月工資4500元,轉正后5500元,但某釧公司未依法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
在實際執行中,張先生和某釧公司法人通過微信確認工資按40元/小時計算;雙方每月對工時進行了確認,7月份工資由某釧公司通過公司賬戶支付4200元;8月份工資由某釧公司支付5455元,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電子匯入款項5455元;9月份工資由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賬戶繼續匯入款項10,174元;10月因受傷工作四天半,由某釧公司支付工資2086元。
2022年10月2日,張某被某釧公司派往某外包項目工作時被電鉆砸傷左膝,隨后接受門診及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腿多處韌帶及半月板損傷,產生醫療費754.8元,并遵醫囑全休了2個月。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某工作時發生的該事故傷害為工傷(用人單位為某釧公司),經湖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最終鑒定張某為傷殘九級。
某釧公司一直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且未繳社保,張某于2024年4月15日向某釧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隨后申請勞動仲裁。湘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裁決某釧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各類工傷待遇280,955元。
某釧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認為張某主張的月均工資10000元的標準有異議,應按合同較低標準計算,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工傷賠償的基數存在異議。本案中,合同約定張某轉正后月工資為5500元。但張某與某釧公司法人通過微信對工資計算以40元/小時進行了確認,并每月都核對了工時。根據張某提交的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結合工資計算的方式、發放的方式及時間,某釧公司對張某的月工資進行拆分發放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據八月和九月工資計算,張先生的月平均工資為10,542元[即(5545元+5545元+10,174元)÷2],張先生要求按照10,000元/月的平均工資,系對自身權益的處分,應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某釧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各項工傷待遇280,200元。某釧公司不服,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全部待遇,依法轉由用人單位承擔。
本案重點是對勞動者真實工資的司法認定標準。用人單位試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較低固定工資作為計算賠償基數,且存在通過關聯企業拆分、分散支付工資的顯著行為。對勞動報酬的認定,不能拘泥于單一合同文本或單一支付主體。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了勞資雙方真實合意、實際發放主體及最終支付總額,以及勞動者的真實工資水平。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警惕用人單位通過關聯公司轉賬、現金支付或虛構報銷等方式拆分工資。此類操作實為惡意降低社保繳費基數,將導致養老金、醫保報銷及工傷賠償等待遇嚴重縮水。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如經濟補償、工傷索賠),單位往往僅按合同“低薪”賠付,但司法實踐明確以實際總收入為準(含微信約定、銀行流水等證據)。請保存好所有工資流水(含關聯方轉賬)、書面約定及溝通記錄,以便后續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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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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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圖文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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