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互聯網法院|來源
直播間24小時“連軸轉”的AI主播,短視頻中唱跳全能的虛擬偶像……虛擬數字人作為科技與產業融合的新型成果,已經悄然走進了我們的日常生活。虛擬數字人形象構成美術作品嗎?著作權歸屬如何認定?一起來看這起案例。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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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圖片
虛擬數字人甲、乙由原告聚某公司、原告元某公司等四家單位聯合制作,其中原告聚某公司為著作權人,原告元某公司負責運營。虛擬數字人甲在各平臺擁有超440萬粉絲,曾獲評2022年文化產業和旅游業年度八大熱點事件。
二原告主張,虛擬數字人甲、乙形象構成美術作品,虛擬數字人甲形象首次發表于某短劇,虛擬數字人乙形象首次發表于某微博賬號。被告某聯合創作單位員工孫某某離職后,在被告西某公司運營的CG模型網上擅自售賣虛擬數字人甲、乙模型,侵害了二原告就虛擬數字人形象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西某公司作為平臺方未盡到監管責任,應與被告孫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一孫某某辯稱,二原告主張的僅為頭部模型著作權,但孫某某上傳的系CG人物的全身模型,二者相似度較低,不足以達到法定標準,不構成侵權。二原告的證據存在篡改嫌疑且創作流程與行業習慣存在差異。另外,被告西某公司與原告間存在利害關系,可能涉嫌偽造證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二西某公司辯稱,二原告未提前告知且無法證明被告西某公司事先知曉侵權行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西某公司已經采取上傳審核、定期排查、關鍵詞屏蔽、用戶協議提醒等合理措施預防著作權侵權,且設有便捷侵權投訴渠道并在收到通知后及時處理。另外,涉案虛擬數字人甲、乙知名度較低且特征不顯著,西某公司難以主動識別侵權,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法院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02?
法院審理?????????????
虛擬數字人甲的全身形象和乙的頭部形象,并不直接來源于真人,而是由制作團隊制作,具有明顯的藝術創作效果,體現了制作團隊對線條、色彩和具體形象設計的獨特的美學選擇和判斷,具備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構成美術作品。二原告系根據某短劇視頻主張甲全身形象,雖然該視頻制作過程中,使用了部分真人身體妝造后拍攝的素材,但是真人身體妝造形象體現出的是甲的造型設計,而非真人的自然身體特征,系以真人身體妝造形象這一形式表現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不影響二原告據此主張甲的全身形象構成美術作品。
虛擬數字人甲、乙形象均由原告聚某公司制作并通過其所有的平臺賬號進行發表,原告元某公司經其授權,對虛擬數字人甲、乙形象享有除發表權及署名權之外的所有著作權,且有權與原告聚某公司一起或單獨進行維權相關事宜。因此,法院認定原告聚某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原告元某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獨占許可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一孫某某在CG模型網發布被訴侵權模型,在人物五官、發型、發飾、服裝的設計及整體風格,尤其是在權利作品具有獨創性的元素組合方面,與涉案作品虛擬數字人甲、乙形象相同或相似,可以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綜合考量被告二西某公司服務的具體類型、對被訴內容的干預程度、是否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權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訴內容的熱度等因素,被告二西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構成共同侵權。
虛擬數字人承載多重權益,本案僅就美術作品的權益進行認定,綜合考慮請求保護的權利類型、市場價值和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性質和規模、損害后果嚴重程度確定本案的經濟賠償金額。
03?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一孫某某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其中數字人甲的賠償數額為10000元,數字人乙的賠償數額為5000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04?
法官說法?????????????
當前,虛擬數字人行業的市場規模迅速擴大、應用場景不斷拓展,覆蓋電商、傳媒、文旅、金融等多個領域。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數字人發展報告(2024)》預測,2025年中國數字人核心市場規模超400億元、帶動產業規模超6000億元。厘清虛擬數字人的法律屬性、明確有關行為邊界,對于助力虛擬數字人產業繁榮、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虛擬數字人承載多重權益
虛擬數字人作為復雜的權利客體,其系利用多種信息技術構建出的虛擬人物形態,屬于多個技術領域的集合產物,聚合了多元主體的多重權益。虛擬數字人由外在表現及技術內核兩部分組成,具有數字化外形與類人化功能。在外在表現層面,若來源于真人形象、使用真人數據,則涉及自然人的肖像、聲音等標表型人格權益的保護。反之,具有獨創性的虛擬數字人形象構成美術作品,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在技術內核層面,虛擬數字人涉及的代碼等可以作為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保密性的算法和數據則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實踐中,在就虛擬數字人的保護路徑進行確定時,要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及案件情況予以綜合判定。
本案中,二原告主張虛擬數字人甲、乙的形象構成美術作品。上述形象并不直接來源于真人,而是由制作團隊制作,具有明顯的藝術創作效果,能夠體現制作團隊對線條、色彩和具體形象設計的獨特的美學選擇和判斷,兼具獨創性及審美意義,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虛擬數字人形象的權利歸屬
虛擬數字人形象的創作及交互涉及多方主體,凝聚了大量的人力、技術及物資成本,包括技術提供者、委托方、“中之人”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技術提供者接受委托創作虛擬數字人形象時,通常通過合同明確約定該形象涉及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歸屬。若存在多方合作創作虛擬數字人,也需要依據合作協議確定形象權屬及相關權益分配。對來源于真人形象的虛擬數字人而言,有關真人就其肖像、聲音等人格要素享有人格權。對“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而言,其系真人表演的數字投射及再現,在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情況下,“中之人”享有表演者權。同時,上述自然人亦需要與運營主體約定授權范圍、收益分配方式等內容。
本案中,原告聚某公司委托其子公司負責開發制作虛擬數字人形象甲、乙,子公司根據其提供的文件及資料,制作掃描模特、模型、服裝、頭部資產等,并與其他案外人簽訂委托制作合同,約定著作權及其他權益均歸屬于原告聚某公司。后原告聚某公司將涉案虛擬數字人形象除發表權及署名權之外的所有著作權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給原告元某公司,并授予維權權利。因此,原告聚某公司作為著作權人、原告元某公司作為獨占許可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虛擬數字人形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金額確定
數字時代,虛擬數字人形象具有多元商業價值,被廣泛應用于品牌宣傳、營銷推廣等場景。實踐中,相關主體通常通過合同約定使用費用,權利人也傾向以此作為訴訟中的賠償計算標準。然而,權利使用費具有復合性,除著作權許可費用外,通常還包含文案撰寫、短視頻拍攝、廣告發布等衍生服務對價,在侵權形式與約定使用形式存在差異時,權利使用費不具有可比性。虛擬數字人作為綜合性權益載體,本身承載著多重權益,在權利人就單一權利主張賠償時,應當基于整體性判斷,綜合虛擬數字人的復合價值屬性進行經濟損失判定。
本案中,二原告就虛擬數字人甲、乙形象構成美術作品主張權益,應當綜合考量美術作品侵權賠償的計算標準以及虛擬數字人的權益多重性,考慮其權利類型、市場價值和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性質和規模、損害后果嚴重程度等確定經濟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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