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函律師: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來函咨詢:
我是一名產業報道記者,最近在關注石墨出口國家管制問題。吳律師可否介紹一下我國對哪些石墨產品實行出口管制的政策變遷?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根據《商務部、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 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自2006年9月1日起下列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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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臨時出口管制措施”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直到2023年12月1日被下述《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39號》取代。上述走私石墨不起訴案就發生在這一期間。
2、《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39號 關于優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年10月20日發布)石墨類相關制品出口管制的范圍限于以下:(一)高純度(純度>99.9%)、高強度(抗折強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參考海關商品編號: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二)天然鱗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脹石墨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除上述物項外,《商務部、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 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項取消臨時出口管制。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24年版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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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密碼局公告2024年第51號發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石墨及其制品的范圍按管制編碼確定,可以詳見該清單編碼1C108“石墨及其制品”(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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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版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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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之外的石墨產品不屬于出口管制兩用物項。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發布的《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一(石墨類)》即提到:人造石墨粉不具備抗折強度技術指標,不能同時滿足高純度(純度>99.9%)、高強度(抗折強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所以人造石墨粉不屬于當前兩用物項管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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