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行業稅務監管:平臺價值與監管新政
(一)主要稅收政策法規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出臺了一些列有關網絡貨運的稅收政策。根據規定,網絡貨運按照交通運輸服務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網絡貨運平臺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道路通行費等,取得合規專票可抵扣。另外,符合條件的網絡貨運平臺可為會員代開發票。有關網絡貨運相關的主要稅收政策文件詳見附件二。
與新興的網絡貨運行業快速發展相比,傳統的市場主體登記、財稅管理模式、稅收征管模式與網絡貨運行業的發展尚未完全適應。
(二)行業痛點與平臺價值
網絡貨運平臺作為一種新型平臺,具有全流程數字化、智能化、可視化等特點,解決了運輸業務上下游的稅務合規問題,同時,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對行業的監管。
對于托運人而言,由于大部分實際承運人為個體運輸戶,因身份等因素限制無法提供運輸專票,導致企業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網絡貨運平臺的出現解決了這一難題,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同時,網絡貨運平臺集采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可以納入進項抵扣,在稅務環節形成閉環,幫助上下游實現稅務合規。
對于稅務機關而言,傳統模式下,貨運市場存在開票不規范、虛開發票等問題,而網絡貨運平臺的數字化管理,可以保障稅收監管。網絡貨運平臺以數字技術為基礎,構建符合交通運輸部技術標準的智能貨物運輸運營信息系統,保持與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在線連接,實時傳輸各類數據信息,確保貨物運輸全流程可追溯。網絡貨運平臺可以實現網絡貨運業務全流程線上交易、線上展示,全環節透明可視化管理。網絡貨運平臺的線上化、數字化運營模式,有利于稅務部門進行數據對接和協同監管,實現 “數據控稅”,提高稅務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
(三)數據共享與協同監管
多省市為高效推進網絡貨運行業持續發展,構建起部門聯動、資源共享、業務協同的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要求網貨平臺與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部門進行數據對接,并通過北斗衛星運輸軌跡來規范網絡貨運,典型如安徽、內蒙、山東等。
2023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印發《關于推動網絡貨運產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行動方案(試行)的通知》,包頭市被新增為內蒙古自治區第二批網絡貨運試點城市。為保障網絡貨運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做好網絡貨運業務真實性驗證和安全生產監管,包頭交投集團子公司暢行公司作為建設主體,啟動了內蒙古自治區網絡貨運監管服務平臺的研發建設,利用信息化技術提升對全市網絡貨運產業運行的監管與風險預警能力。2024年6月,包頭市網絡貨運監管服務平臺上線運行。平臺建立起市交通運輸、財政、稅務、市場監管、公安等多個部門數據對接共享體系,加強了部門協同監管。
山東省濟寧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稅務、審批、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建立全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協同監管聯席會議工作機制,聯合制定印發《交通新業態領域(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跨部門綜合監管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持續強化網絡貨運監管政策的協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門依托省網絡貨運信息檢測系統,在主管部門監管方面,實時監測企業運單信息、資金流水信息、車輛信息、駕駛員信息、運單路徑信息等各類運輸數據情況,進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閉環,提高政府監管的精準性和效率;在企業監管方面,數字化、全過程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實時監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幫助企業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風險。
(四)兩高解釋出臺后的涉稅刑事風險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對于虛開的具體情形做了細化規定,如無實際業務、超出實際業務范圍、虛構交易主體等形式的虛開,同時,從出罪角度規定了“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但在實踐中,對于這些條款的解釋有許多不同的觀點,最高法與最高檢對新增手段的觀點也不一致,后續如何進行法律適用也尚不明確。
近日,浙江沈氏物流虛開案二審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將一審法院定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改判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改判的理由是“鑒于目前并無證據證實其確切明知受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系為了騙抵稅款,與受票企業有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抵國家稅款的共謀,對沈氏公司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實踐中,在有真實運輸業務的前提下,網絡貨運平臺的“后補發票”“如實代開”等行為不一定會導致稅款損失,且平臺主觀上沒有騙抵稅款的故意,不應認定為虛開,所以二審法院改判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然而,還有一些觀點認為,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虛抵進項不構成虛開,而應構成逃稅,即在真實交易的范圍內,虛開的發票應屬于逃稅,因為其本質上符合《解釋》第十條“客觀上無稅款損失,主觀上無虛開故意”的規定。不過在實踐中,這些行為到底屬于虛開、非法出售/購買還是逃稅,還存在許多的爭議。
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且其法律適用不明確的情況下,對于網絡貨運平臺的“如實代開”“后補發票”行為,部分機關可能會以“無實際業務”“虛構交易主體”等理由認定其構成虛開,網絡貨運平臺的合規風險較大。
(五)《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落地,行業盈利模式受沖擊
現行稅制下,網絡貨運行業的高稅負客觀上需要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而網絡貨運平臺輕資產、見效快的特點,也極大吸引了各地政府的眼球。各地政府紛紛出臺比例較高的財政補貼或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返還。有的網絡貨運平臺為了獲得更多地方政府的財政返還和額外補貼,要么將網絡貨運平臺經濟總部遷往“稅收政策洼地”,要么在當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利用網絡貨運平臺的互聯網特性,轉移稅收。還有的通過各種“刷單”行為,人為增加業務量,增值稅發票使用量巨大。
據不完全統計,包括安徽、湖南、內蒙古、浙江、山西、湖北、山東、廣西、河南、甘肅、四川、陜西等在內的多個省市出臺過政策鼓勵網絡貨運平臺類企業發展,主要的鼓勵政策類型包括:對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附加稅費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全返或返還一定比例;對網絡貨運企業銷售額排名靠前的企業或超過相應指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從設定的獎勵條件上,除大部分地區根據經濟貢獻度獎勵政策外,部分地區對平臺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代其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的,給予獎勵;對多式聯運、互聯網+車貨匹配/運輸協同等全方位、全格局物流平臺給予獎勵。
2024年8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正式施行。2025年2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1)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2)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3)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4)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細化了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標準等。根據改文件,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的內容:(1)減輕或者免除特定經營者的稅收繳納義務;(2)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等方式,變相支持特定經營者少繳或者不繳稅款;(3)通過對特定產業園區實行核定征收等方式,變相支持特定經營者少繳或者不繳稅款;(4)其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的內容;(5)以直接確定受益經營者或者設置不明確、不合理入選條件的名錄庫、企業庫等方式,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6)根據經營者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等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7)以外地經營者將注冊地遷移至本地、在本地納稅、納入本地統計等為條件,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8)采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特定經營者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者補貼、減免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9)其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的內容。
網絡貨運業務模式長期以來普遍存在過渡依賴地方政府的財稅優惠的問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落地對靈工平臺的盈利模式產生巨大沖擊。
(六)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則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已于2025年6月13日正式頒布實施,明確互聯網平臺需按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報送范圍限于規定施行后的新增信息,不涉及存量數據。平臺需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稅務部門將依法保密并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該規定通過明確信息報送義務,強化了對平臺內經營行為的稅收監管,同時保障合規經營者權益,對網絡貨運平臺的涉稅信息管理提出了規范化要求。
據稅務總局介紹,2022年以來,稅務部門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廣東等5省市試點開展網絡銷售、網絡直播等互聯網平臺企業按季報送涉稅信息,參與試點的平臺及平臺內商戶和從業人員普遍感受到“三不變、一變化”。“三不變”是指互聯網平臺企業只需依法履行報送涉稅信息的程序性義務,其自身經營情況和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平臺內合規經營的廣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絕大部分小微企業和商戶稅負不會發生變化,因為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平臺內從業人員,在扣除減除費用和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后,也基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僅需繳納少量稅款。“一變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虛假申報、偷逃稅等行為的經營者,特別是不合規經營的高收入者,其違法行為將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稅負會回歸正常水平。
涉稅信息報送規則全面落地實施后,網絡貨運平臺也需要依法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七)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等規范在即
個體工商戶是我國數量最多的經營主體。截至2024年5月底,我國登記在冊個體工商戶已達1.25億戶,占經營主體總量的三分之二。
國務院2022年制定出臺《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個體工商戶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為明確市場監管部門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重點舉措,有效指導各級登記機關開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2024年9月4日市場監管總局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發布了《個體工商戶促進發展和規范登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登記管理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一些地方開展集群登記探索,在降低準入成本的同時,也產生了一定的風險。同時,《電子商務法》對“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也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范登記管理征求意見稿》從防范風險、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規定了集群登記地址或者集中辦公區的適用范圍,包括不能作為住所、需要明確標注、特殊行業不能適用等。同時,為了治理近年來頻繁出現的“政策洼地”導致大量網絡經營個體工商戶“扎堆”注冊亂象,《規范登記管理征求意見稿》明確,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經營者住所地進行登記。
另外,2023年以來一些地方陸續發生基層干部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營主體增量指標,誘導和強制群眾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情況,引起輿論廣泛關注。《規范登記管理征求意見稿》專門對此做出規定,明確不得誘導、強迫包括快遞員、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等在內的勞動者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并規定了數據監測和登記核查機制。
(八)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則細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對網絡貨運行業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則進行了細化明確:具有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時,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以及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若同時符合“應用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兩個條件,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細化規則進一步明確了網絡貨運業務中可抵扣進項的范圍和前提條件,為平臺企業規范進項稅抵扣操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政策指引。
*本文摘自于《財稅雷區與破局之道:2025網絡貨運合規指南》,下一期將更新第三部分的內容“九大高危雷區:這些動作正在引爆稅務危機!”,全文目錄如下:
目 錄
前言
一、行業全景圖:政策紅利與萬億賽道
(一)經營模式
(二)核心價值
(三)行業規模
(四)頭部玩家
(五)政策支持
二、行業稅務監管:平臺價值與監管新政
(一)主要稅收政策法規
(二)行業痛點與平臺價值
(三)數據共享與協同監管
(四)兩高解釋出臺后的涉稅刑事風險
(五)《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落地,行業盈利模式受沖擊
(六)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則出臺
(七)集群注冊個體工商戶等規范在即
(八)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則細化
三、九大高危雷區:這些動作正在引爆稅務危機!
(一)偽造運輸軌跡和運輸業務
(二)運單補錄
(三)資金回流
(四)單人運費奇高
(五)單人短時間頻繁接單
(六)運費異常
(七)采購油卡/燃料抵頂運費
(八)白條入賬抵扣
(九)發票信息與真實業務發生記錄匹配錯亂
四、血淚案例庫:百億虛開案背后的刑事紅線
(一)浙江麗水百億專票虛開案
(二)海南25.83億虛開專票案
(三)四川某易達涉虛開發票價稅合計160億
(四)河南開封利用ETC等通行費電子發票虛開案
(五)白條列支司機運費被要求補繳企業所得稅
(六)物流公司從網貨平臺取得虛開發票案
(七)某物流公司從網貨平臺取得虛開發票被定性偷稅
(八)廣東惠州某物流公司從網貨平臺取得虛開發票被定性偷稅
(九)江蘇徐州某物流公司取得虛開發票被處罰案
(十)鄂爾多斯某網絡貨運平臺虛開專票案
(十一)廣西防城港網絡貨運平臺虛開案
(十二)酒泉市某物流公司虛開專票案
五、行業觀察:網絡貨運平臺涉稅風險成因
(一)增值稅稅負高
(二)過度依賴政府獎勵
(三)平臺風控制度缺失
(四)地方稅源爭奪
六、合規生存手冊:從風險防火墻到稅負優化路徑
(一)完善內控機制,加強業務審核
(二)擁抱監管主動溝通
(三)加強內訓、提升合規意識
(四)證據與資料留存備查
(五)聘請外部顧問
(五)業務和定價模式調整
七、破局稅負之困:制度變革與模式創新
(一)降低稅率
(二)反向開票
(三)“交6抵9”
(四)簡易計稅
(五)商業模式重構
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版權說明
本文為明稅研究中心原創內容,若需要轉載請聯系我們,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